民事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狀

案號及股別:台北地方法院〇〇年度〇〇字第〇〇號(〇〇股)

聲請人
即債務人
〇〇 〇〇〇〇〇〇〇〇〇〇(身份證字號:〇〇)

為強制執行事件,依法提呈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狀事:
一、本件前由鈞院核發執行命令,准許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花旗(台灣)商業銀行、台新銀行)就債務人即陳報人甲〇〇對雇主即〇〇公司之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

二、緣債務人於101年11月20日依消債條例第156條第2項規定,向新北地方法院聲請免責,現由該法院以〇〇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〇〇號事件審理中,有附件之書狀狀首收文證明及法院開庭通知(附件)可證。

三、按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40條規定「法院為免責或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前,債權人不得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依聲請人所知,部份債權人(至少有第一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現仍繼續就債務人之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懇請鈞院依前開規定,停止本件全體債權人對債務人之強制執行扣薪程序是禱。
 
    狀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公鑒
中華民國102年04月  日
附件:免責聲請狀狀首收文證明及法院開庭通知影本各乙份。
 
 
具狀人      甲〇〇(簽名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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