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免責聲請狀

案號及股別:〇〇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〇〇號(〇〇股)
 

聲請人即
債務人
〇〇 〇〇〇〇〇〇〇〇
     

 
為上開聲請人清算免責事件,依法提呈免責聲請狀事:

  • 聲請裁定事項
  • 〇〇應予免責。

 

  • 聲請理由

 

  • 債務人無消債條例第133條、134條各款不免責事由,請求  鈞院賜為免責裁定
  • 本件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之固定收入僅敷餬口無餘額,無消債條例第133條不免責事由之不免責事由:
  1. 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定有明文。
  2. 本件於104.1.27裁定開始清算後,債務人之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子女扶養費後,已無餘額:
  1. 104年2月至104年4月8日,1.1萬左右之津貼入不敷出:
    • 11,564元已入不敷出,遑論有餘額。
  2. 現狀,無固定收入:
    •  
  3. 就職後,本人及應受扶養者每月必要生活費用為24,000元,難期待有餘額可資償債:
  1. 債務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約13,200元:
    • 6,000元、衣物日用品費1,300元、交通費2,100元、手機費700元、醫療費300元、勞健保費用約900元、家用(水電瓦斯及室內電話費、平價住宅維護費等)半數約1,900元。
  2. 依法應受扶養者(長女及次子)之生活必要費用10,800元:
  • 長女乙〇〇之扶養費:
    • 103.8.29所提更生方案(聲證7號)估算,由女兒自行籌措學費半數後,其每月必要費用仍需16,000元左右,扣除5,900元就學生活補助(聲證8號)後,父母仍需負擔1萬元。
  • 次子丙〇〇之扶養費:
    • 103.8.29所提更生方案(參聲證7號)估算,由次子自行籌措學費半數後,其每月必要費用仍需13,200元左右,扣除5,900元就學生活補助,父母仍需負擔7,300元左右。
  • 債務人配偶先前為求減少支出通過更生,僅列計女兒扶養費2,500元、次子扶養費4,000元,有台北地院〇〇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〇〇號裁定(聲證9號)可查,長女、次子其餘10,800元必要生活費用有由債務人負擔之必要。
  1. 以上合計24,000元,與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基本生活費用之標準【14,794+(14,794-5,900)÷2+(14,794-5,900)÷2=23,688】相當,顯見債務人本人及子女僅列計合理且必要之費用,無奢侈浪費之情。
  2. 以債務人本月上旬覓職經驗,雇主多僅開出2萬出頭之薪給,債務人短期內要找到月薪高於2萬4000元之工作實有困難,債務人現階段不敢期待有餘額可資償債。
  • 債務人亦無消債條例第134條所定不免責事由:
款所稱奢侈浪費行為:債務人於聲請更生或鈞院裁定轉清算前兩年內,無消債條例第134條第4<>(一)
<>1.如同本件 鈞院〇〇年度消債清字第〇〇號更生轉清算裁定所載,債務人於101年8月6日具狀聲請調解,調解不成立而視為更生之聲請,至104年1月27日 鈞院不認可更生方案而裁定開始並終止清算程序,合先敘明。
<>2.又,債務人之債務,主要是80幾年間因籌措公公醫療費用、家用,而開始使用現金卡、信用卡等金融工具以債養債,詳情債務人配偶丁〇〇於另案書狀(聲證10號)已為說明。聲請調解前兩年(99年8月起)或 鈞院裁定開始清算前兩年(102年1月起),債務人早已陷於信用不良無法使用現金卡、信用卡之狀態,遑論有何「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之舉。
  1. 債務人亦無消債條例第134條其他款項之不免責事由:
    • 134條第4款以外其他款項之不免責事由。

 

  • 按消債條例就清算事件債務人未清償債務,採免責主義,目的在使債務人經濟復甦,以保障其基本生存權。債務人為家用背債,亦已勉力清償,無奈償還速度遠追不上利息之增加速度,導致至今仍背負龐大債務。懇請  鈞院惠賜免責裁定,使債務人有重生機會:
  • 按消債條例第132條規定,「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該條立法理由接櫫:「消費者依清算程序清理債務,於程序終止或終結後,為使其經濟上得以復甦,以保障其生存權,除本條例另有不予免責之規定外,例如:第133、134條等,就債務人未清償之債務採免責主義,爰設本條,明定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應以裁定免除其債務。」
  • 本件債務人早年因公公車禍就醫、配偶服兵役故家用需主要由債務人籌措等因素,而開始背債生涯。數年來債務人以債還債、遭債權銀行扣薪還債等,實已清償相當高的數額,無奈償還速度遠追不上利息增加速度,導致債務人至今無法脫離債務泥淖,依更生程序102年8月編制之債權表(聲證11號),尚背負276萬餘元債務,其中本金為145萬餘元。92年間,經歷債權人意圖綁架子女逼債之重大壓力,導致債務人及配偶心力交瘁,幾度考慮輕生,幸於95、95年間蒙民事借款案法官開導而振作101年間,債務人在收入穩定之時,鼓起勇氣稱聲請更生,希望解決債務問題,實可彰顯債務人誠意,無奈苦撐將近兩年後,在103年4月間因無法再承受職場上歧視壓力轉職,卻因此面對今日工作收入遽減且不穩定之變異,一時決定錯誤導致經濟生活下墜,無法透過更生處理債務,實非債務人所願。懇請鈞院明察,賜予債務人免責之裁定,以予債務人家庭重生之機會,毋任感禱。

謹    狀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
中華民國104年04月27日
【證物欄】(以下皆為影本)
聲證1號:景觀設計實務課程職業訓練學員證。
聲證2號:就業服務站介紹卡。
聲證3號:甲〇〇102年度所得及最新財產清單。
聲證4號:甲〇〇及配偶丁〇〇勞保投保明細。
聲證5號:甲〇〇土地銀行存摺
聲證6號:甲〇〇郵局存摺及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發給規定
聲證7號:債務人103.8.29所提更生方案
聲證8號:台北市18歲以上學生就學生活補助。
聲證9號:台北地院〇〇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〇〇號裁定。
聲證10號:配偶丁〇〇於另案書狀。
聲證11號:更生程序102年8月編制之債權表
 
具狀人      甲〇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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