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   令      公布法律

 

108年 5月10日 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強制執行法 115條之1,108年5月29日

總統公布實施。
債務人若有被法扣超過三分之一, 可依法提出異議。
感謝周春米委員及吳玉琴委員為弱勢族群爭取權益,謹此致謝!

 

 

強制執行法修正第一百十五條之一條文
中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9 日
華總一義 字第 10 800 0 53 461 號
第一百十五條之一
對於薪資或其他繼續性給付之債權所為強制執行,於債權人之
債權額及強制執行費用額之範圍內,其效力及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
之給付。
對於下列債權發扣押命令之範圍,不得逾各期給付數額三分之一:
一、自然人因提供勞務而獲得之繼續性報酬債權。
二、以維持債務人或其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為目的之繼續
性給付債權。
前項情形,執行法院斟酌債務人與債權人生活狀況及其他情事
,認有失公平者,得不受扣押範圍之比例限制。但應預留債務人生
活費用,不予扣押。
第一項債務人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執行法院得以命令
移轉於債權人。但債務人喪失其權利或第三人喪失支付能力時,債
權人債權未受清償部分,移轉命令失其效力,得聲請繼續執行。並
免徵執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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