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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強執法修正,攜手協助債務人
 

強制執行法修正對債務人影響說明 記者會

 

引用 吳玉琴立委臉書           2018-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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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債條例上路十年,許多雙卡風暴階段的債務人透過條例處理債務問題,重獲新生!然而也有一定比例以上的債務人尚未處理,躲藏於地下經濟或者過著被強制執行的無希望生活!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強制執行法修正,原本扣薪三分之一的固定比例,在修正後,更多弱勢債務人將可經此修正,在原本低薪的狀態下得到喘息,而由於從法令修改到實際落實,仍有待更多債務民眾對於法令修改有所了解及行動,今天舉辦記者會,說明相關法令變更及法扶與臺北市政府及扶輪社合作推出的相關服務及說明會活動,希望更多的債務人能夠獲悉相關訊息,勇敢面對債務問題,在專業協助下,透過法律程序重獲新生!


吳玉琴委員表示,強制執行法修法前第122條第二項規定「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保險給付或其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不得為強制執行。」但一直以來「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並無明確定義,執行法院不管債務人位處哪個縣市?要扶養多少家屬?有多少收入?通通以扣押薪水三分之一做為清償。久而久之,變成法院扣薪的默認效果。


吳玉琴委員提到,五月二十九日本院三讀強制執行法第122條修正案(六月十三日公布),將債務人的強制執行金額從沒有明確計算標準的規定,修正為須保留有明確計算標準的債務人基本生活所需(以最低生活費用1.2倍為計算基準),並可加計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這個修法考量了債務人居住地生活水準、扶養人數和生活所需等因素,趨向客製化的扣薪新制。


吳玉琴委員認為,原強制執行的規定,對低所得以及扶養負擔較重的債務人較為不利,對高所得者,扣薪的影響效果有限。修正後,對於低薪債務人,甚至將完全不予扣薪。 
這次三讀將「生活所必需」明確定義為最低生活費1.2倍計算其數額。相對的,如執行法院認為債務人與債權人生活狀況有失公平者,可以不受最低生活費1.2倍的限制,以平衡雙方權益。


但目前執行層面的問題是,法院要進行扣押薪資命令時,並無法事先了解債務人須扶養親屬的人數,只能以債務人本人一人為計算基礎,須由債務人的工作單位接到執行命令時,向地方法院聲明異議,提出自己需扶養親屬人數或其他必要開銷(例如:個人生活費用、未成年子女扶養費、母親(岳父、母親)扶養費、醫療費等),再由法院進行扣押命令的調整。


這是一個先扣押凍結,再進行微調,最後再進行移轉和換價命令的過程,也因此,今天我們有必要開這個記者會,希望透過法扶、各縣市政府、各地院來協助債務人了解法規並進行相關救濟程序,以確保法定權益不受影響,避免民眾恐慌。

 

https://static.xx.fbcdn.net/images/emoji.php/v9/fba/1.5/16/2705.png民事聲明異議狀(禁止執行之債權)
https://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3/3-015.docx

 

記者會影片

https://www.facebook.com/legalaidtw/videos/211853546507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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