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債務問題,怕年金入帳會被扣押,怎麼辦?

 

引用勞保局官網        更新日期  1061031

 

ROC-MOL_Bureau_of_Labor_Insurance_entry_20160824 (1)

 

 

Q:老張已經退休領取勞保年金2年了,他的太太也在領國民年金老年年金,別人的年金都是按月匯到銀行帳戶中,老張和太太因為債務問題,擔心年金匯入帳戶後就被執行扣押,所以要求勞保局按月郵寄年金支票,老張和太太再拿支票到土地銀行去兌領現金。2年來每到月底年金支票要寄來那幾天,老張怕漏接掛號信,都不敢出門。收到支票還得跑一趟銀行去兌領現金。不曉得有沒有什麼辦法可以解決這個問題?

 

A
按月領年金,入帳方便又安全
申請勞、國保年金的朋友都應該要提供一個申請人本人的銀行帳戶給勞保局,勞保局會從申請的次月底開始,按月將勞、國保年金匯入申請人的帳戶中。

但是有一些勞工朋友跟老張夫婦一樣,因為債務問題,擔心年金一匯入帳戶後就會被執行扣押,而要求勞保局改以按月郵寄支票方式發給年金給付。然而,受款人每到月底需在家等候收取掛號信,領到支票還要跑銀行換取現金,如果支票遺失還要辦理掛失止付等手續,真的很麻煩。

 

年金專戶有保障,不會被執行扣押
為了保障勞、國保朋友按月領取年金的權益,使給付入帳不會被扣押之虞,103110日修訂施行的勞工保險條例第29條和增訂的國民年金法第55條規定,請領年金給付者,得檢具保險人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年金給付之用。該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的標的。

 

收到勞保局證明函,快去土銀或郵局開立年金專戶
勞保局已經委託代發勞、國保年金給付的台灣土地銀行及郵局辦理年金專戶作業,像老張夫婦一樣已經在領年金支票的人,勞保局會在1032月底寄發年金支票時,隨函夾寄勞保局通知開立專戶的證明函。老張夫婦收到支票和開立專戶的證明函後,就可以到台灣土地銀行各地分行兌領支票,同時向土地銀行或郵局申請開立年金專戶,以後勞保局就可以改用轉帳的方式,按月將年金存到專戶中;專戶內的存款經銀行及郵局安全控管,不會被扣押、抵銷、提供擔保或強制執行。

至於還沒申請勞、國保年金,但也跟老張夫婦一樣有債務問題,不方便提供個人帳戶的人,從1032月開始,只要申請勞、國保年金給付時,以書面說明無法提供一般帳戶的原因,經勞保局審核符合請領年金資格後,同樣會發函通知申請人至土地銀行或郵局開立年金專戶,供勞保局按月存入年金給付使用。

 

https://www.bli.gov.tw/sub.aspx?a=Nz9URxCEEAw%3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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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第29    103110日增訂

 

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領取各種保險給付之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

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依本條例規定請領年金給付者,得檢具保險人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年金給付之用。

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國民年金法第55條
   

領取本法相關給付之權利,不得作為扣押、讓與、抵銷或供擔保之標的。

但被保險人曾溢領或誤領之給付,保險人得自其現金給付或發還之保險費中扣抵。

依本法規定請領年金給付或第五十三條所定給付者,得檢具保險人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給付之用。

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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