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限額抵押權範圍  限縮

 

20141125 04:10 工商時報 

記者崔慈悌/台北報導

 

最高限額抵押權將有重大變革。過去民眾以不動產抵押辦理貸款或擔保,常被要求簽「最高限額抵押權」契約,即使貸款還清,如果還有卡債等債務就不能取得償清證明,從明年812日起,消費者只要還清該筆貸款,銀行都必須開立證明,否則可處最高2,000萬元罰鍰。

 

「最高限額抵押權」是銀行實務上常見的手法,主要是方便企業融資,簽訂後即使該貸款已經還清,仍可在額度內借貸利用。

 

過去就有民眾控訴,原本拿出房屋供哥哥作為100萬元貸款時的抵押擔保,當時被銀行要求簽下「最高限額抵押權」120萬元契約,之後雖清償近130萬元貸款,但房屋抵押權仍無法塗銷,哥哥甚至可以用抵押的房屋在120萬內額度內繼續借貸,提供擔保的民眾若想塗銷,必須把哥哥在該銀行其他借貸通通還清。

 

為了保障消費者權益,行政院消保會通過個人購屋貸款及購車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其中明訂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該擔保物設定抵押權予金融機構時,未來範圍將僅限於「本貸款契約」的債務。

消保處簡任秘書陳星宏解釋,從明年812日起,只要民眾還完該筆貸款,不管是否還有其他債務,銀行都必須開立這筆的「償清證明」給消費者,否則將依銀行法開罰最高2,000萬元

(工商時報)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41125000121-260205

arrow
arrow

    卡債受害人自救會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