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債條例十週年 送成績到司法院
~~~司法院只得50分
卡債受害人自救會記者會 2018-04-09
台灣94年下半年至95年上半年爆發卡債自殺風暴,立法院於96年6月三讀通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於97年4月11日開始實施,以債務更生及債務清算等制度協助債務人處理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迄今已實施十年,是否確實可以幫助債務人?該條例十年來又幫助了多少債務人?
台灣目前為債務所困的卡債族多達80萬人至100萬人,依司法院107年2月的統計資料,10年來向法院聲請更生僅有44,895人,向法院聲請清算的債務人僅有8,921人,二者總共53,816人,只佔債務人的5%,司法院身為消債條例之主管機關,顯然怠於宣傳債務更生及債務清算制度,大多數債務人不知消債條例,也不知更生或清算制度可以解決其債務問題,因而逃債、自殺或鋌而走險。
10年來向法院聲請更生及清算的53,816債務人中,僅有17,532人更生方案通過,2,271人清算免責,二者總共19,803人,在80萬-100萬的卡債族只佔2%,而10年來更生通過之比例只有40.25%(裁定開始更生51.4%與更生方案認可78.32%相乘),清算免責之比例只有27.27%(裁定開始清算74.23%與清算免責36.74%相乘),相對於日本再生通過比例85%-92%,清算免責比例高達97%,台灣更生通過比例不及日本的一半,台灣清算免責比例不及日本三分之一,司法院顯然有很大的努力空間。
台灣法院辦理更生案件,有關更生開始的裁定平均90天,更生方案的審理平均249天,共計339天,相對於日本的再生平均3-6個月,台灣所花時間顯然是日本2-3倍。台灣法院辦理清算案件,有關清算開始的裁定平均76天,清算及免責的審理平均248天,共計324天,相對於日本的破產平均3-6個月,台灣所花時間顯然是日本2-3倍。
司法院常對外表示債務協商成立聲請法院核定的件數,以及核定比例很高,可見很多債務人經由債務協商債務獲得解決,經查依據司法院的統計資料,10年來協商聲請法院核定的件數168,630件,法院核定155,741件,比例高達99.79%,然而債務人與銀行協商,債務人通常沒有律師代理,且協商成立的方案,債務人常常無力履行而毀諾,司法院只有表面核可,對於多少協商成立的案件,後來毀諾,並無實證研究。
基於以上數據,卡債受害人自救會認為10年來司法院身為消債條例之主管機關,並無積極推動、督導消債條例之落實以及修法,只能獲得50分的成績
卡債受害人自救會呼籲司法院
一、加快審理速度
二、提高通過比例
三、積極再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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