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該管嗎? 歐美設門檻防堵不法

2017-09-11 02:42聯合報 記者孫中英

網路借貸平台,到底該不該管?很多人以為借錢屬銀行業務,但銀行法規定,「收受存款」才是銀行專屬業務,可見「借錢」這門生意不是只有銀行能做。且從古到今,個人的資金要借給誰是個人自由,民間曾風行一時的「標會」,可算是古早版的自由借貸行為。

不過,如果成立一個網站,除提供購物還能借錢,且幾乎等於「專攻」學生族群,無疑鼓勵許多「毫無自制力」的年輕人過度消費。且學生仍在就學中,沒有全職工作,還款能力絕對有問題。雖然許多民眾歷經卡債風暴、雷曼風暴,但年輕一代的金錢意識薄弱,為了保護消費者和避免日後爭議,政府機構對這類網站必須「防患於未然」。

台灣第一個P2P平台「鄉民貸」執行長黃智康說,當P2P產業逐步發展,一定會有打著P2P名號,但實則遊走法律邊緣或詐騙行為出現,若已涉及違反銀行法或證交法,屬於金管會主管業務,主管機關就有義務管理。信用市集、瑞保網路科技執行長楊瑞芬也說,歐美發展這類業務較久,英國已針對P2P「中介金融」業務訂有自治管理條例,對進入產業加設基本門檻,防堵不具資格的業者進入。

P2P主要功能是透過線上平台,撮合資金提供人及借款人,由於「報酬」遠比將資金存在銀行好太多,因此吸引不少手上有閒置資金者,在平台上當「投資人」。

但台灣人投資任何「工具」,賺錢時都沒事,只要賠錢,不是找立委就是告官。國民黨立委曾銘宗就說,以台灣這麼不理性的社會,再加上國人對投資風險控管的認知及素養,還不夠成熟,萬一在P2P平台被倒帳,政府很難置身事外。

https://udn.com/news/story/11482/2694097?from=udn-catelistnews_ch2

arrow
arrow

    卡債受害人自救會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