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不知的支付命令新法    104-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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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固有其疏減訟源、使無爭執之債權債務關係得以迅速確定制度目的,然在我國的實務運作中卻淪為詐騙集團的犯案工具,致諸多民眾因輕忽支付命令的強大效力而背負本不該負擔的債務,成為支付命令之受害者。且支付命令修法前適用之再審制度,因我國實務對於再審事由從嚴解釋,限縮救濟門檻,使此些支付命令受害人求助無門,難以獲得救濟。

本次支付命令的修法針對前述問題做出修正,除使確定之支付命令不再與確定判決具有同一效力,並要求債權人負擔釋明義務外,另於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4條之4的規定,針對新法施行前,其支付命令業已確定然依其情形為顯失公平者,訂定特殊再審事由,以貫徹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旨意。

本文主要目的在於使一般民眾得以透過白話且簡潔之文字,瞭解修正後之新法規定及適用上應注意事項。本文主要分為三個段落,新法導覽篇將對於本次支付命令制度之重大修正處做簡潔的介紹,債權人篇及債務人篇則分別立於債權人與債務人的角度,對一般民眾就支付命令新法可能產生的問題加以解析,俾完整保障債權人及債務人雙方之權利。

支付命令受害人可參考〈支付命令受害人FAQ〉一文,瞭解現有的救濟管道。

本文撰寫時間短促,若發現有錯誤或不足之處,當請各界不吝指正,我們會儘速修正補充。任何建議歡迎來信:民間司改會執行秘書 蕭逸民 equity@jrf.org.tw

新法導覽篇

債權人篇

債務人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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