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律師及司法書士協助多重債務被害人之經驗

 

                                            2010-04-14

一、日本律師及司法書士的經驗

(一)   多重債務被害人面對的問題:

A、多重債務人之意義:

     多重債務人是指因被付消費者金融,信用卡公司及銀行等複合債務,致陷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等還款困難狀態之人

B、多重債務人所面臨之各種債務問題

(A)    消費者金融

日本於1970年後半以後因消費者金融產生之多重債務人急遽增加,造成自殺或全家自殺等社會問題。高利息,過度借貸及還款條件過苛,被稱為「消金三惡」。

2004年日本消費者金融為33.9兆日圓,民間金融機關金額降低, 消費者金融公司之金額增加。無人契約機及消金廣告助長借貸之簡易性,四分之三消費者金融之借貸,違反利息限制法,大幅增加多重債務人,助長自殺現象。

(B)    販賣信用;

販賣信用係指利用分期付款等方式購買商品或服務時,信用販賣公司所給予消費者之信用額度,2004年日本販賣信用為29.1兆日圓。

(C)    工商貸款

對於中小及零售業者,要求保證人且年息高達35%至40%之高利借貸稱為「工商貸款」,其討債之行為至為苛酷,於1999年成為社會問題。

(D)    地下金融

地下金融係指未登記之貸款業者,或縱經登記,卻以違反出資法之高利為借貸之業者。地下金融於1998年急遽增加,成為嚴重社會問題。其手法為消金業務員將消金利用者之個人資料洩漏給地下金融業者,地下金融業者依名單直接利用電子郵件或電話勸誘借款,其利息有十日五成及十日十成等各種方式。借款金額係匯入顧客之銀行帳戶,償還債務也是經由地下金融之銀行帳戶。因此一個人只要被一家地下金融列為目標,便會有許多地下金融集中借款於此人,而此人有給付遲延之情形。便會遭遇苛酷之討債行為,造成債務人自殺等社會問題,受委任之律師也發生被迫接受非自己點的大量披薩,壽司等。

(E)     日賦金融業

係指對於物品販賣業,物品製造業及服務業之中小型自營業者,清償期逾百日以上,且清償逾清償期間之50%以上日數中,金融業者係於債務人之營業場所或自家收取債務,符合上述三要件者,特許該金融業者之年息上限可達54.75%。

C、多重債務人之相關數字

(A)    全國有1400萬人利用消費者金融,每8.5位國民中有1人利用消費者金融。

(B)    借五件之債務人全國超過200萬人。

(C)    2005年全國聲請破產者有18萬4千人(1995年有4萬3千人)。

(D)    2006年全國有3萬2千人自殺,其中因經濟生活問題自殺者佔7千人。

(二)日本社會對多重債務被害人的態度:

A、日本多數人對多重債務被害人有偏見,認為多重債務被害人不負責任,因賭博所引起。

B、日本多重債務被害人不敢站出來面對媒體。

C、日本法官也有保守的情形,對多重債務被害人態度惡劣,甚至誤判。

D、很多律師以前也很保守,不瞭解多重債務被害人。

E、行政機關認為借錢是個人的問題,不應介入。

 

(三)日本律師及司法書士之對策

A、三十年前日本有十個律師成立多重債務之研討會。

B、日本律師及司法書士認為多重債務被害人的問題應該立法或修法解決,但立法之前必須先瞭解多重債務被害人之情形。

C、日本律師及司法書士以電話專線及媒體報導的方式,邀請多重債務被害人進行法律諮詢。

D、透過多重債務被害人之法律諮詢,讓被害人體認是社會問題並非個人問題,進一步組織被害人會議,定期召開研習會,由律師及司法書士帶領,提高被害人程度,並由已解決被害人以自己的經驗協助法律諮詢及債務處理方式。

E、被害人組織鼓勵被害人勇敢站出來說出,親自面對媒體,說出自己真實的故事,欠債之真正原因,提醒社會有加害人。如此會慢慢影響法官,律師,媒體及社會大眾的觀念。

F、日本社會學者岩田正美研究多重債務被害人大多是低收入戶,勞工,住在鄉下者,生很多小孩者等,主要原因是貧窮,他出版「現代的貧窮」一書。

G、日本律師,司法書士成立全國性多重債務對策協會,「全國信用卡,金融問題對策協議會」,並與學者專家協助被害人組織全國性被害人聯絡協會,「全國信用卡,消費金融被害人聯絡協議會」,協助於各地成立分會,協助被害人面對媒體,擴大被害人之聲音。此二協議會定期召開研討會,也有助於法官及律師觀念的改變。

H、「全國信用卡,金融問題對策協議會」派木村律師及伊澤律師去歐美國家考察,提出研究報告,作為修法之參考。

I、日本律師及司法書士除了提供法律諮詢外,協助被害人債務任意整理,向法院聲請再生或破產,並同時利用媒體,社會運動及國會遊說等方式,推動立法或修法,包括利息上限之下降,再生制度之立法,貸款金額的限制及超限利息之返還等。

J、「全國信用卡,金融問題對策協議會」將律師處理卡債之know-how,每年以專題之方式出版五至十本書,協助被害人自己處理債務。

 

(四)被害人組織

A、1981年被害人在大阪召開「消費金融被害人全國交流集會」,1982年成立「全國信用卡,消費金融被害人聯絡協議會」,迄今已25年。

B、被害人聯絡協議會之目標:最終目標是沒有高利貸之社會,早期有三個目標:(1)制訂金融業規制法,(2)為了消滅消費金融被害之情形,於各地成立被害人會議(3)除去消費金融被害原因之消費金融三惡,即高利貸,過度貸款及暴力討債。消費金融被害經過強力的救濟及消滅運動之後,信用卡被害,工商貸款被害及地下金融被害激增,因此調降高利息運動,全國集體告發,地下金融對策法之制訂及消滅地下金融被害之運動成為主要之目標。

C、日本迄今在39個都道府縣,成立84個被害人會議之組織。

D、被害人會議之組織營運:每月召開委員會,每年召開會員大會,發行機關報。

E、被害人會議之財政:各地被害人會議需要辦公室,電話及傳真等設備,也需支付水電費及交通費等,被害人會議之財政來源計有被害人入會費及月費,贊助會員之入會費及月費,以及各界捐款。入會費由500元日幣至10,000元日幣,月費由幾百元日幣至2,000元日幣例。如東京太陽會入會費5,000元日幣,月費1,000元日幣,又如20萬人口的福井,其被害人會議入會費2,000元日幣,月費500元日幣,律師及司法書士每年10,000元日幣,不足部分由律師及司法代書捐款。20多年前,早期之被害人會議4僅有坪的辦公室,職員沒薪水,每月交通費及水電費等約20萬日幣,由會費及律師捐款支付。

F、被害人會議之法律諮詢

(A)    「全國信用卡,消費金融被害人聯絡協議會」有一口號「借錢的問題一定可以解決,我們來法律諮詢吧」

(B)    (B)各地被害人會議招牌多有專線電話(生命線)(晚上,週六及週日由手機轉接),24小時有人接聽,預約法律諮詢,其中有27件原本要自殺而來法律諮詢

(C)    2007年有46個被害人會議提供律師或司法書士當面之免費法律諮詢,有的每天提供,有的每週提供數次,有的每月提供一或二次,2006年18個被害人會議總計提供9890次法律諮詢。例如東京的太陽會每天提供免費法律諮詢,每天有4或5個新的被害人,福井被害人會議每週提供2次法律諮詢,每次2至3小時。

(D)    被害人到東京太陽會接受免費法律諮詢後,約90%加入為會員,3至6個月債務問題解決,大部分就不再繳費,東京太陽會希望被害人入會能維持2年。

(E)     被害人的債務問題解決後,熱心者成為志工,甚至擔任被害人會議之職員,例如東京太陽會2名職員均是已解決債務問題之被害人,他們可以自身之經驗協助法律諮詢及研討會,發揮同理效果。

   G、被害人學習活動:包括(1)研討會:由律師及司法代書指導,學內容計有高利貸被害之社會原因,高利貸被害之運動歷史,憲法保障生存權之規定,金融業規制法,出資法,利息限制法及民法之相關規定,解決債務之各種方法等,提升被害人自我處理債務的能力。(2)定期例會:定期被害人交流之會議,分享借錢的經過,還錢的煩惱等。希望經由研討會使被害人從自責到互勉,進而得到勇氣。(3)健全會員生活之會議:重點在討論將來的生活,例如討論如何改善生活,鼓勵被害人建立家庭收支計畫,不要亂花錢,不要帶多錢,以及避免將來債務之發生。以上三種會議有的每各月舉行一次,有的每年舉行數次。

   H、被害人運動:(1)被害人集體告發,集體訴訟,對行政機關之請願。(2)與其他團體之合作:為了達到「沒有高利貸之社會」之最終運動目標,與律師,司法書士之友好團體,地下金融對策會議,調降高利息全國聯絡會等合作,舉辦全國性或地域性活動

 

 (五)法律協助

A、東京太陽會法律諮詢有預約制度,設有生命專線,每天均有人接聽,假日及晚上由手機轉接。

B、東京太陽會約有15名律師及司法書士負責法律諮詢,每天2至3位輪值

C、被害人到東京太陽會接受法律諮詢,東京太陽會提供制式之法律諮詢表格給律師及司法書士填寫,包括基本資料,家庭收支,負債情況,被害實情,債權人一覽表,律師或司法書士記載欄,入會申請書等(如附件)

D、律師及司法書士於法律諮詢時,會提供債務人下列八種處理債務之方式:

(A)  任意整理:債務人基於利息限制法之計算,與債權人交涉,減少債務總額,降低將來利息之救濟方法

(B)   特定調停:債務人向簡易法院聲請特定調停,債務人基於利息限制法之計算,減少債務總額,降低將來利息之救濟方法

(C)   地下金融對策:對於每十日收取三成至五成利息而違反出資法之地下金融業者,提出違反出資法之告訴或告發,以及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訴。另主張不法原因之給付,所借款項無返還義務而寄給業者「債務不存在通知書」,或主張所返還之金額是不當得利而寄給業者「不當得利返還請求通知     書」,進而主張免除債務返還之方法。

(D)  過度還款請求,債務不存在確認訴訟:基於利息限制法之計算,過渡返還之利息充當本金後,仍然過渡還款之情形,對業者提起過渡還款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訟

(E)   個人再生程序:向法院聲請再生程序之開始,債務人保有住宅,除住宅貸款外之一般債權,以五分之一之金額(最低100萬日幣)分三年分期付款,其餘債務免除之解決方法」

(F)    個人破產:債務人陷於支付不能之狀態,向法院聲請破產宣告,最終免除債務之方法

(G)  時效消滅抗辯:債權人一定時間未行時權利,債權時效消滅,債務人寄出通知表示時效消滅,而債務返還義務消滅之方法

(H)  拋棄繼承:債務人死亡,繼承人拋棄繼承,消滅債務之方法

E、依東京太陽會法律諮詢之統計,債務人處理債務之方法比例如下:

(A)  2005年地下金融對策38%,任意整理26%,破產11%,特定調停6%,個人再生5%,其他11%

(B)   2006年地下金融對策20%,任意整理45%,破產10%,特定調停2%,個人再生6%,其他17%

(C)   2007年1月至4月地下金融對策38%,任意整理39%,破產11%,特定調停2%,個人再生3%,其他 11%

 

 (六)相關法律之改革

   A、利息限制法:

(A)  1954年修正,規定下列之利息為合法,超過的部分則無效:「本金10萬元日幣以下,利息在20%以下;本金10至100萬元日幣,利息在18%以下;本金100萬元日幣以上,利息在15%以下」

(B)   該法第一條第二項定:「債務人就超過部分出於己意支付債權人者,不得請求返還」

(C)   1964年之後,最高法院判決認為就超過部分應予返還。

 

   B、出資法

(A)  1954年制訂出資法,該法係就投資之收受,借款及其利息之取締等為相關規範之法律,超過出資法之利息上限,應科予刑罰。

(B)   金融業者不適用利息限制法,出資法規定之利息上限為金融業者利息之規範

(C)   出資法之利息上限,逐年調降如下:

1954年年息109.5%

1983年年息73%

1986年年息54.75%

1991年年息40.004%

2000年年息29.2%

2006年年息20%(預計2009年實施)

(D)  調降出資法規定之利息上限之相關社會運動

(1)自1983年調降出資法之利息上限,即為「全國信用卡,金融問題對策協議會」及「全國信用卡,消費金融被害人聯絡協議會」所倡議推動。

(2)1998年之前,對於中小及零售業者,要求保證人且年息達35%至40%之高利貸款稱為「工商貸款」,此類貸款業者所為之苛酷之討債行為,逾1999年夏天成為社會問題。1998年12月成立之日榮.工商基金對策全國辯護團(團長木村達也)之活動,使被害問題浮出檯面。1999年12月國會修正出資法之利息上限自40.004%調降為29.2%,並逾2000年6月開始施行。

(3)出資法之利息上限調降與利息限制法同一水準之社會運動:

l          2006年3月金融廳設置與金融業制度相關之懇談會,4月21日 中間整理提出「出資之利息上限應調降與利息限制法同一水準」之結論。

l          2006年4月「調降高利息全國聯絡會」開始進行連署活動,全國青年司法書士協議會,勞動者福利中央協議會及日本辯護士聯合會均支持此主張。

l          自民黨及公民黨於2006年7月6日 提出之改革基本方案與前述主張相同。

l          47都道府縣中有43個議會同意前述之主張,市町村議會中也有逾60%約1130個議會採相同主張

l          金融廳因金融業者強烈之幕後運作,於2006年9月5日 提出高利息之特例,即小額且短期之借貸年息為28%,以及調整利息限制法之金額等,完全翻轉民間之修正案。

l          2006年10月11日前述民間團體將340萬份之連署書提出參眾二院議長,10月17日 舉行2000人之遊行及國會請願活動。

l          2006年10月31日內閣通過出資法修正草案,12月13日 國會通過,12月20日 公布,出資法之利息上限自29.2%調降為20%,預計2009年施行。

 

   C、金融業規制法及地下金融對策法:

    (A)1983年制訂金融業規制法

(1)1970年後半以,後因消費者金融產生之多重債務人急遽增加,造成很多社會問題,在「全國信用卡,金融問題對策協議會」及「全國信用卡,消費金融被害人聯絡協議會」所倡議推動下,1983年制訂金融業規制法。

(2)金融業規制法規定金融業錄制,規範過度授信及催收問題。

(3)此法規定利息為利息限制法之例外,並規定逾該法規定之利息或賠償金之給付仍視為有效,視為清償,此二規定前述二民間團體雖極力反對,政府仍與金融業者妥協而訂入本法。

(4)1983年之金融業規制法有下列缺點:一:過度授信只是訓示規定,並無行政處罰之規定,二:金融業之利息為利息限制法之例外,架空利息限制法之規定,三:視為清償之規定使得出資法所規定消費金融之利息上限行同具文。

    (B)2003年7月通過「地下金融對策法」

(1)1998年地下金融急遽增加,造成社會嚴重問題,民間2000年成立「全國地下金融對策會議」,進行通過「地下金融對策法」之立法遊說

(2)2003年7月通過「地下金融對策法」,主要內容如下:

l          嚴懲未經登記之業者及高利貸犯罪,從三年提高至五年有期徒刑。

l          禁止地下金融廣告,勸誘。

l          以利息逾109.5%之借貸為長業者,該金錢消費借貸契約為無效。

(3)金融業規制法於2006年12月13日 修正,12月20日 公告,其主要內容如下:

l          廢除視為清償之規定(2009年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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