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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救會為阻止資管公司這類違法惡劣行徑一再發生,訂於5月23日

 

(星期四)上午9.30於捷運景美站(3出口集合)請夥伴們為爭取最

 

基本的生存權利,踴躍報名加抗議行列!                   

 

報名電話:0933-922-984朱小姐

                     

卡債受害人自救會 邀請您的參加!

 

各位夥伴:您好!

儘管金管會三申五令對於「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辦法」不得有違法催收,尤其是訂定本法第14條來規範查核及監督。事實上銀行業者及資管公司,還是陽奉陰違根本照樣違法催收。你們看看以下7條條文有那些條文是遵守過的?難怪銀行局專員敢說近二年沒有『違法催收』真是睜眼說瞎話。

【投訴案例(1)】自救會會員何先生遭到資管公司違法催討:

  1. 對何先生的家父(患有癌症)騷擾,出言漫罵並說你去死了,你兒子欠錢你不用還噢!連仙逝後照樣來電催收。
  2. 對岳父 岳母也是遭到連環催收。(他們都是信用卡的連絡人)。
  3. 何先先本人長期遭到恐嚇、騷擾經診斷為躁鬱症。(領有重症手冊)
  4. 還有更多(沈小姐、鄭先生)違法催收案例。

 

摘錄【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辦法】   第 14 條:金融機構應定期及不定期對受委託辦理應收債權催收作業之機構進行查核及監督,確保無違反下列各款規定:

           一、不得有暴力、恐嚇、脅迫、辱罵、騷擾、虛偽、詐欺或誤導債務人或第三人或造成債務人隱私受侵害之其他不當之債務催收行為。

           二、不得以影響他人正常居住、就學、工作、營業或生活之騷擾方法催收債務。

           三、催收時間為上午七時至晚上十時止。但經債務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過對第三人之干擾或催討為之。

           五、為取得債務人之聯繫資訊,而與第三人聯繫時,應表明身分及其目的係為取得債務人之聯繫資訊。如經第三人請求,應表明係接受特定金融機構之委託,受委託機構之名稱,外訪時並應出具授權書。

           六、受委託機構及員工不得向債務人或第三人收取債款或任何費用。但如係法院執行扣薪需要,受委託機構為金融機構訴訟代理人並經該金融機構同意代收該扣薪款時,不在此限。

           七、受委託機構之外訪人員需配帶員工識別證,並應將外訪過程中與客戶或其相關人之談話內容全程錄音。未經債務人同意,不可擅自以任何形式進入其居住處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前項第一款虛偽、詐欺或誤導之方法:

           一、虛偽陳述或暗示債務人不清償債務將受逮捕、羈押等刑事處分。

           二、告知債務人將查封依法不得查封之財產。

           三、向債務人催收債權金額以外或法律禁止請求之費用。

           四、虛偽陳述債務人不清償債務,法院將實施拘提、管收、查封或拍賣等執行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第一項第二款影響他人正常居住、就學、工作、營業或生活之騷擾方法:

           一、持續或於非催收時間內,以電話、傳真、簡訊、電子郵件等通訊方法或訪問債務人居住所、學校、工作、營業地點或其他場所,向債務人催收。

           二、以明信片進行催收,或於信封上使用任何文字、符號及其他方式,足使第三人知悉債務人負有債務或其他有關債務人私生活之資訊。但公司名稱,不在此限。

           三、以佈告、招牌或其他類似方法,致第三人知悉債務人負有債務或其他有關債務人私生活之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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