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扶養費怪象 

           

                               失職父母、弱勢孩子都想輸了官司

 

                                                                                              盧禮賓    20170509 09:20:00

 

20170508200437899748

 

 

失職父母親若在晚年被安置在公費安養機構,縣市政府社會局為了認定該長者是否符合低收入戶資格,會要求他們上法院訴訟,讓社會福利爭議延燒到法院,變成難解的家事案件。圖為示意圖,非本文所指案例。(資料照片)

 

 失職父母親向法院提訴聲請成年子女給付扶養費的家事案件,逐年增加,根據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統計,從2013年開始,給付扶養費的訴訟案件超越離婚訴訟案件,越居家事法庭案件數量第一名,2016年高達2911案,造成法院負擔,更突顯《老人福利法》、《社會救助法》、《民法》關於國家照顧老人、子女扶養義務的傳統思維衍生的社會問題。 

_1560.jpg

 


 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總會副祕書長孫一信指出,長輩爭取扶養人出面扶養,通常是因為無力繳交長照機構的照顧費用。以《老人福利法》第41條的爭議為例,老人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安置者,得通知直系血親卑親屬償還費用;逾期未償還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縣市政府社會局為了認定被公費安置的長者是否符合低收入戶資格,會要求被安置安養機構而無力繳費的長輩,上法院訴訟,取得民事訴訟判決書,確認扶養義務人和被扶養人的關係確實符合《民法》第1118條之1的免除扶養責任要件,才予以排除扶養責任,讓長輩成為低收入戶進行公費安置,造成法院類似訴訟案大幅增加,讓社會福利爭議延燒到法院。


孫一信表示,給付扶養費訴訟成為一個有違訴訟常理,原告長者和被告子女雙方都希望法院判輸的家事案件。目前實務上,老人為免費入住安養(養護)機構,老人提履行扶養義務訴訟,故意打輸,被告子女也不願負扶養義務,就可以公費安置入住  

 

20170222104646675690.jpg

 

智障者家長總會副祕書長孫一信指出,給付扶養費訴訟成為一個有違訴訟常理,即原告長者和被告子女雙方都希望法院判輸的家事案件。(攝影:葉信菉)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北部專職律師中心主任周漢威律師指出,依《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3項第9款,如果主管機關有擔當,訪視評估就可以得知長者與子女之間破碎的親子關係,將負扶養義務的子女,排除列入應計算人人口,不見得一定要當事人提訴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老人福利科長趙樹堂表示,《老人福利法》第41條規定針對有立即危險的老人先行保護安置,再通知老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或有扶養義務者,追償費用。實務上社工都會在第一時間確認有沒有扶養義務人,積極連絡家屬,有的一找就找到,有的花很長時間才找到,情非得已。


他表示,《社會救助法》對低收入戶的認定,與《民法》對扶養義務的規範,是兩回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必須由法院裁定,行政機關在認定上才有依據,行政機關無職權直接判定。


不過,周漢威也指出,免除扶養義務背後牽涉的法律問題很多。如果依《民法》第1118條之1,父母在子女小時候有疏於照顧、虐待或身心重大侵害,子女就不用負扶養義務,所以依立法意旨,法院判決應該只是確認這樣的法律事實存在。可是實務上法官在訴訟上免除扶養義務的判決的性質認定為「形成判決」,扶養義務需等裁定確定時才改變原本法律規定扶養關係。


也就是說,一個不肖父親向子女要扶養費,或子女提訴請求免除扶養義務,是在法院判免除扶養義務確定後才發生效力,無溯及既往。免除扶養義務裁定前,相關安養費用,子女都要償付。

 

安置12年才聯繫上子女 已積欠數百萬費用


因此衍生最大的問題就是,被父母虐待、棄養的子女,通常不會在成年時的第一時間對父親起訴請求免除扶養義務,通常是等到有一天父親被政府緊急安置了,政府機關又沒有在安置第一時間幫父親對子女請求給付扶養費用,等安置一、兩年後才與子女取得連繫,卻已積欠數百萬元的龐大安置費用,此時就算打官司免除扶養義務,之前發生的安養費還是要付,變成子女的困境。這是目前法律上最大的問題。


他表示,一方面《民法》雖然修訂讓子女免負長輩扶養義務,可是另一方面判決效力的解釋上卻只能向後生效,造成「兩邊打架」


周漢威表示,傳統觀念「養兒防老」,如果父母確實與子女有「同居共財」的關係,要求成年子女負擔父母的扶養費用,當然沒有問題,如果成年子女有《民法》1118條之1的事實,而且與父母早就處於生活不互相照顧的狀況,若要計入家庭計算人人口,要求子女負扶養義務解釋上就不合理。


況且以現在許多台灣年輕人一出校門就背負學貸,薪資所得低,照顧一家人,壓力已經夠大,哪有餘力奉養父母?考量子女對父母的扶養義務的本質,國家是否應考量修正社會救助法家庭應計人口的標準是否應符合未來社會發展的趨勢,重新畫一條線,否則只是把國家原本就要負的責任遞延,卻造成更多社會、法律資源的耗費。


他說,扶養費是帶有很大情感成分的開銷,若子女不願扶養失職的父母,就算法律判決他要付扶養費,當他不願意履行,設法規避法律上的義務,到最後變成爛攤子,老人依然就在那裡,政府不可能不安置,反而花更多的國家資源在無實益的訴訟上。


周漢威表示,《社會救助法》的家庭計算人口的範圍是否應該檢討?尤其出嫁的女兒或成家的兒子若還有下一代需要扶養,客觀上有扶養長輩的困難,《社會救助法》要不要把這些人算進家庭人口?若政府因為不想讓社福預算膨脹,在社會救助的體系裡仍然把「如果下一代不養你,國家才照顧你」的扶養觀念,作為給予社會救助的前提,就會衍生很多問題。「國家是不是要勇敢一點,只要發現人民須要照顧,就應該給予必要照顧?」值得思考。

 

http://www.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16543%2F%3F%3Dfb

 

 

arrow
arrow

    卡債受害人自救會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