擷取20170426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新聞稿

發稿日期:106425

發稿單位:行政庭長室

連 絡 人:行政庭長 莊深淵

連絡電話:04-22232311*3011     編號:106-2

 

有關外界部分團體指陳本院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機制失靈,本院回應意見如下:

 

一、「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之立法目的,在使經濟弱勢之債務人經濟生活更生及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其法定程序計有協商或調解、更生、清算等程序,使債務人自由擇其最有利者以進行債務之清理。本院承辦消債事件業務之同仁採取以下方式,祈能輔助債務人早日藉消債條例實現經濟重生:

  闡明義務先行,建立完善轉介機制:

    本院前已分別邀集債權人代表、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所屬律師進行座談溝通,公開說明本院通案之標準處理流程、各階段程序之審核要點、調查內容、債務人生活、扶養費等各項必要支出之認定基準、清算財團財產之處分及分配、免責事由之調查內容等各節。在各清理程序階段(包含調解談判時),如發現債務人未受適當之程序照料,本院即以書面轉介單敘明理由,轉介至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由法扶律師加入程序之進行,以保護債務人權利。

 

  經濟分析資訊之提供,加強對經濟弱勢族群之照料:

    本院按個別債務人之經濟條件,依消債條例所定標準,預估調解、更生、清算等不同清理程序中,債務人可能需要花費之金錢成本,並將此資訊提供予債務人及其代理人知悉,使其可據此綜合考量自身實際生活情況、時間壓力之忍受度或親友之應援程度等一切狀況,妥善選擇最合其心意者,以繼續或轉換至其他程序。如遇有符合「臺中巿低收入戶集中低收入戶調查及生活扶助作業規定」而未聲請相關扶助者,會適時促請債務人依法提出聲請,以使債務人之家庭生活不致因債務人個人聲請債務清理而受影響。以上,本院已建置完善機制,充足照料債務人之訴訟權益,外界部分團體指陳本院「債清機制失靈」云云,尚有誤解。

 

二、本院辦理消債事件之法官開庭前均充分準備,開庭時亦客觀、公正、中立、耐心、有禮聽審,維護當事人、關係人訴訟上權利或辯護權,並本於閱卷、庭訊所得,就債務人之健康、年齡、生活收支及家庭結構等一切情狀,當庭向債務人、代理人詳加說明消債條例各項清理程序及免責與否事由之差異,以充分提供訴訟及經濟上之資訊,並審酌債務人之庭訊情況,於徵得債務人之同意後,轉介至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尋求法扶律師之輔助。又債務人對於法院駁回更生、清算聲請之裁定不服者,可提起抗告,藉由審級制度尋求救濟。外界部分團體指本院法官若干處置侵害債務人之權益,應有誤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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