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前置協商」與「法院前置調解」

 

 要如何選擇?     法扶周漢威律師

 

 

在民國100年修法後,才增加「法院前置調解」一項,由債

務人視自己的案情作選擇,兩者效力是一樣的,但是有些

債務人因積欠期間過久,轉成呆帳,債權已轉讓給資產管

理公司(包括民間債務),那只能走「法院前置調解」一途‧

 

該如何選擇,請聽周律師詳細分析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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