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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債受害人自救會志工教育訓練課程】

 

債務人依消債條例聲請前置協商、調解、更生、清算應注意事項:

 

趙興偉 律師  2022-12-17

 

 

壹、財產狀況:

  • 保單:有多少保單?保單價值準備金有多少?聲請人前有無將要保人變更?有無保單質借?保單解約保單價值準備金?
  • 機車:有無貸款?有無設定動產抵押?是否超貸?有無價值?
  • 汽車:有無貸款?有無設定動產抵押?是否超貸?有無價值?
  • 不動產:有無設定不動產抵押?有無價值?
  • 股票:上市或未上市股票?有無價值?

 

貳、債務人收入認定:

一、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之收入數額、原因及種類(43條第6項、81條第4)

二、債務人之收入(可處分所得)

包括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劃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施行細則第21條第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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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公司故意讓債務人以低價汽(機)車給予超額貸款,待

呆帳發生時故意不拍賣汽(機車),我可以聲請消債條例嗎?

【志工訓練第3集】陳傑明律師                                                    2022 10 15

融資公司(中x、裕x等公司)賺得盆滿砵滿,若是合法貸款購車賺取利潤,當然

合理,但是有不肖業務員利用債務人需款孔急的心態,故意給予超額貸款,一部

老舊的汽車價值才20萬元,竟然可以超貸到100萬元,待發生呆帳時,故意不拍

賣汽車,讓你無法進入消債程序。

此類案件近半年來,到自救會尋求協助統計就有12件之多,金管會應強力監督此

類非法超額貸款,不要讓低層社會產生更多債務人。

趙興偉律師承接過此類案件,認為可以向法官陳述是超額貸款,經鑑定公司鑑定

汽車價值,然後只償還實值車價(抵押借款部份),扣除後剩餘的債務可以加入

消債條例了一併處理,有些法官欣然接受律師陳逑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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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卡債自救會志工教育訓練講習會(消債條例概略介

 

紹)【志工訓練第1集】林永頌律師主持         2022 10 15

 

2020疫情以來,債務人透過視訊尋求自救會協助有越來越多的趨勢,為了服

更多債務人,因此本會持續增加志工訓練中。

現在自救會的志工有的已依消債條例解決債務,有的志工尚在法律程序進行中,

他們以自己的聲請更生或清算經驗照顧後進,讓債務人更順利,無畏懼,勇於面

對債務.........

本次志工訓練分三梯次舉行10/15,11/19,12/17上午9.00~12.00,歡迎更多

債務人加入志工行列,利人利己,可幫助他人,又對自已消債案件有更多見識與

瞭解更多消債條例的法律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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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彙集債務人常問41題Q&A?

                                        —2013年11月15日重新整理—

 

卡債自救會於於2020年8月針對以下各題集,錄製youtube影集,請多加參考觀閱!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Zf42ZpZhFTo&list=PLPy6lLDprRiL2Dh52YB6wxqRLxmGoSKtf&index=29&t=17s

 

1. 什麼是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消債條例」),在大家的期待下通過,已於民國97年4月11日開始施行。消債條例讓全國所有被債務壓得喘不過氣來的人,不管是因為負債超過資產,或是被人倒債、入不敷出、沒有現款可以清償債務等原因,透過法院來解決債務問題。
由於「消債條例」的實施,債務人不再只有跟銀行協商的這一條路而已,還可以選擇向法院聲請「調解」、「更生」或「清算」。至於是否可以更生或清算,也不是銀行單方面決定,而是提出聲請後由法院裁定。所以,法院讓沒有能力還款的人,在合理的範圍內,依債務人的能力,決定用什麼方式去處理債務,最終達到幫助經濟上弱勢的人重建生活的目標。
不只是欠銀行的債務,像是親友間的借貸,甚至是向地下錢莊的借款,都可以適用消債條例!

2.什麼人才能夠申請更生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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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常問41題Q&A?答詢專集】第2集

             

                        什麼人才能夠申請更生清算? 蔡維哲律師

 

                                                                                                                           2020 08 05

 

身份上,消債條例的更生清算主要適用為一般民眾,因此,除去五年內曾經擔任公司行號老

闆、經營者(每月平均營業額超過二十萬元)以外,只要是有債務問題的民眾都可以提出申

請(不限與金融業者間的債務問題) 然而,程序上,若所欠債務內容當中有包含金融業者的

債務,則需先與金融機構進行前置協商或向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除非協商

或調解不成立,或是曾經協商或調解成功,但是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無法履行,方得向法

院提出更生清算的聲請。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MkPcqZtW4Gk&list=PLPy6lLDprRiL2Dh52YB6wxqRLxmGoSKt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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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令:修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108年1月17日公布

 

最近收到債務人向自救會詢問,他所提出的更生方案因為沒有提出收據而

收到書記官和法官通知要求補件,債務人說64條之2不是已經修法了嗎?只要

依衛福部公布最低生活乘以1.2倍為標準呈報即可嗎?
經查證司法院公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108年1月17日所公佈,

21條-1明確說明如下:
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其表明每月必要支

出之數額,與本條例第六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之認定標準相符

者,毋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
假如書記官和法官對於司法院所公布的施行細則,可以視而不見,形同具

文,那又何必大費周章,浪費時間公告周知 ?
“司法改革”為何得不到社會信任,以此例為證可見一斑!

 

2019-09-08-2.PNG

https://law.moj.gov.tw/News/NewsDetail.aspx?msgid=145920&fbclid=IwAR0lxPe1RJtwPIVzxcYNl3Digz9dOLP6SGsseWH-tqtUfLfFy1zKkscqw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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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最新全部條文

修正日期:107年12月26日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700139191
修正公布第 29、33、42、46、54-1、63、64、73、75、134、140
~142、151、153-1、156 條條文;並增訂第 64-1、64-2 條條文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一 節 通則

為使負債務之消費者得依本條例所定程序清理其債務,以調整其與債權人
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利義務關係,保障債權人之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
經濟生活之更生及社會經濟之健全發展,特制定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消費者,指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之自
然人。
前項小規模營業指營業額平均每月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者。
前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增減之。
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
序,清理其債務。
債務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者,本條例關於債務人應負義務
及應受處罰之規定,於其法定代理人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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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民國 106 年 08 月 25 日

法規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 1 條

本細則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訂

定之。

 

第 2 條

聲請依本條例所定程序清理其債務之債務人,以本條例第二條所稱之消費

者為限。

消費者依本條例所清理之債務,不以因消費行為所生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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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制修法內容--1011226

1)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修正第九十八條條文

第九十八條  下列財產為清算財團:

一、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時,屬於債務人之一切財產及將來行使之財產請求權。

二、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程序終止或終結前,債務人因繼承或無償取得之財產。

專屬於債務人本身之權利及禁止扣押之財產,不屬於清算財團。

 

 

2)茲修正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一條之三條文,公布之。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修正第一條之三條文

第一條之三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未逾修正施行前為限定繼承之法定期間且未為概括繼承之表示或拋棄繼承者,自修正施行之日起,適用修正後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至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條之規定。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以前已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債權人證明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已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條之規定代位繼承,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債權人證明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者,於繼承開始時無法知悉繼承債務之存在,致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債權人證明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前三項繼承人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已清償之債務,不得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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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2012年12月7日),民法夫妻財產制等相關修法(詳下述「本次修法重點概要」),在朝野立委的支持下,於立法院三讀通過;從此不再有夫(妻)債妻(夫)要還的狀況,解救了目前在法院中,因為民法夫妻財產制問題而處在水深火熱中的5000多個家庭。主提案的尤美女委員、將此案排入審查的廖正井委員、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支持通過的吳宜臻委員,以及共同提案與連署的潘孟安委員、吳秉叡委員、蕭美琴委員、李昆澤委員、陳其邁委員等,於今天三讀後參與記者會,共同表達對於修法三讀通過的支持。
 
記者會中,因夫妻財產制修法而獲得幫助的卡債自救會成員林先生表示,他因為長期失業負債,使資產管理公司藉此行使代位求償,很高興今天修法通過。
 
主提案的尤美女委員表示,這幾年許多銀行利用民法,將債權移轉到資產管理公司,不斷向債務人的配偶討債,所以夫妻中只要有一方負債,資產管理公司便可以利用民法強迫夫妻改用分別財產制,並進一步要求債務人的配偶吐出財產來還債,而這樣的情況在今年也已經累積了5000多件。她很高興今天朝野立委支持通過,日後就只有夫妻才能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另外,關於夫妻間脫產的問題,現行民法已可透過第244條等規定已來防止。
 
廖正井委員表示,他了解到夫妻財產制的問題後,便盡速安排至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的議程。這次的修法是藍綠不分黨派,攜手合作解決弱勢人權的問題。
 
吳宜臻委員表示,今天修法通過,不僅幫助了弱勢的卡債族,也是幫助了廣大的民眾。因為先前夫妻財產制的問題,只要有債權人認為債務人無法償債,便可以改變債務人的夫妻財產制,向配偶討債。另外,她呼籲銀行不應鑽法律漏洞,追殺弱勢的債務人,金管會也應盡速出面,了解有哪些銀行、資產管理公司利用法律規定不夠清楚的漏洞,殘害弱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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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尤美女立委質詢夫(妻)債妻(夫)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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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債條例二周年 現況總體檢」

立法院第7屆徐中雄立委  新聞稿      2010-03-23

法院審理效率不彰、協商受限、代辦猖獗

徐中雄宣示啟動二次修法!

99.02.03 社團上街頭 為卡債族請命

99.03.10 法院擋卡奴消債 監察院要查

99.04.07 卡債族成立自救會 爭尊嚴與生存

99.04.22 母欠卡債想帶子女自殺 學校留人救命

債清條例已施行屆滿2年,為何卡債族仍要抗爭?!卡債悲歌仍不斷上演?! 立委徐中雄於23日記者會上,公佈債清條例施行現況數據,他表示,債清條例對大多數債務人,確實有很大助益;但不足之處也亟待加強,將於近期提案修法,為弱勢債務人尋求出口!

上路二週年 法院龜速進步

根據顯示,從97411日起到993月底止,向法院聲請更生案件共21,303件,獲法院裁定認可更生者共2,932件,更生案通過率約13.7%;清算聲請案件共2,700件,裁定終結案件376件。而前置協商申請件數共80,919件,協商成功60,908件,協商金額共927億元,成功率達79% .至於95年協商機制,協商成功件數共227,415件,但至今毀諾率已約40%

將此數據與984月施行週年的成效相比,徐中雄稱讚銀行的表現令人刮目相看,通過協商的比例很高,民眾投訴方案不合理的情況也大幅降低,確實幫助多數債務人;但他也嚴肅地說:「可以相信法院已在進步,但腳步還是太慢」他強調,絕非要求債清條例要有100%通過率,但13.7%的成效實在太低。他還以屢遭批評的貧窮線做比喻,內政部說台灣的貧窮率只有1.1%,但這個數據誰相信?

法院無理駁案 法官視如雜件

去年3月起,司法院費時半年進行收案量前七大地院專案調查。結果發現,所有法院都有程序期間過長的問題;部分法院對債務人非常不友善,只要是毀諾案件,不問緣由就駁回;甚至因案件打散分配,法官偶一承辦,對條文不了解,也不願意花心思研究,便把消債案件當「雜件」,等月底結案量不夠,就隨意准駁充作業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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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程序債務人未經裁定復權前,不得擔任之
職務(與一般民眾較有關者)  97-02-25

 

【壹、不得從事特定交易行為】:

一、不得申請為動產擔保交易之登記(動產擔保交易法施行細則第8

條第1款)。

二、不得委託證券商買賣外國有價證券(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

券管理規則第7條第2項第2款)

三、不得委託證券經紀商買賣有價證券(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有價證

券辦法第9條第1項第3款、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

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第2條第1項第4款、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

有限公司營業細則第76條第1項第4款、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

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47

1項第4款、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

有價證券作業辦法1023款、臺北市證券商業

同業公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47條第1

4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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