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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扶助法三讀 擴大扶助範圍 放寬弱勢認定標準       

                                  

                                           引用尤美女立委FB    2015.06.16

 

奮鬥了2年半,《法律扶助法》終於在昨(15)日三讀通過。此次修法,有五大要點:(一)擴大經濟弱勢受扶助的範圍,並(二)明確規範審查標準,使其更貼近個案真實情況;(三)有些結構性「未受到法律適當保護」的當事人,明定為國家應予提供法律扶助的範圍;(四)調整法律扶助基金會的董事資格、提高民間弱勢代表人數,使組成更多元化、也更符合法扶基金會設立本旨。(五)主管機關監督管理範圍限於重大措施,避免法扶運作官僚化。

一、擴大扶助經濟弱勢
本法擴大扶助範圍,在經濟弱勢部分,除了現有的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是無須審查資力之外,卡債族、藍領移工、移民、外籍配偶等,因為在社會上處於劣勢地位,過去往往接觸不到法律資源,或者在申請法扶時卡在無法取得審查所需的資料。此次修法,將他們推定為無資力,提前讓國家介入提供法律扶助的機會。相反的,如果發現這些當事人具有資力,依然可以舉證推翻,不會造成資源浪費。

二、更細緻審查財力,避免家暴、被拋棄者(如弱勢婦女、老人等)的的財產狀況被「灌水」而無法獲得法律扶助:
本次修法新增,申請法扶的當事人,若有「非同居共財」的親屬,該親屬的資產不計入當事人可自由使用的資產。同時,即便住在一起(同居共財)但無扶養事實者,也不得將對方的財產計入當事人可動用的資產。這是不僅更貼近真實情況,也更符合分配正義。我認為,這項修法有助於弱勢婦女或老人受到國家提供法律協助的機會。

三、授權「整體結構性」未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也可扶助,體現法律扶助的公益性質:

隨著社會變遷,公害事件、集體訴訟或環保事件越來越普遍,如果我們執著於過去「傳統的個人民、刑事訴訟」的扶助思維來思考是否,恐會只是見樹不見林。因此,本次修法明定,如RCA訴訟、環保案件、八八風災等重大公益或人權案件,如經基金會決議,也可扶助。這不只是著眼於「個人」,更是因為此類案件往往是立基於結構性問題上,扶助本身就帶有重新分配資源的公益色彩。同時,此類案件要不要審查資力,授權由法扶基金會決定,並由基金會依案件類型而定。若是當事人具有資力,可以採取部分扶助的方式,未來打贏訴訟,則可以「回饋金」的方式回饋國家。

四、降低法扶基金會官方代表席次,增加弱勢團體及勞工團體代表席次,使董事會組成與運作更更多元、貼近社會弱勢,更符合法扶基金會設立本旨,即貼近人權、公益與弱勢之需要。同時盡量避免法扶基金會運作官僚化、形式化。

遺憾的是,我的提案原有放入「第一線員工應納入董事席次」的條文,在修法的歷次協商中,因司法院尚有疑慮,無法增訂該款。不過,我們也在要求法扶基金會董事會應邀請員工代表及工會代表列席,讓基金會的政策決定與執行不至產生太大落差,運作更順暢。

五、另外,法扶法上路十多年以來,由於主管機關司法院對於法扶基金會無論大小事都要管,公務機關科層管理及僵化的體系,使法扶現已產生「官僚化」的問題。因此,本法明定主管機關監督管理範圍限於重大措施、組織編制、基金及經費之運用,以確保法律扶助基金會運作之彈性及獨立性,避免基金會運作趨向官僚化,而降低其「法律系統中的社會福利機構」的制度本質。

我期待本次《法律扶助法》的修正,能幫助更多實際上需要國家伸出援手的弱勢族群,也期盼法扶基金會的運作,能更落實法律資源的分配正義,這也是法扶設立10年來,一直要努力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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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信箱:保證人被追債 可聲請更生
2014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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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劉先生問:
1995年我幫前妻當房貸的連帶保證人,19992人離婚不久,房屋被法拍,但法拍後仍短少約170多萬元,前妻置之不理,直到去年債權銀行向法院提起強制執行我的薪資,前妻才聲請更生。請問,若前妻更生通過並開始還款,我的薪資還會被扣嗎?我也可以聲請更生或有其他方式避免被扣薪嗎?

 


律師王如玄答:
讀者在1995年擔任前妻房貸的連帶保證人,就房貸債務即為須負全部履行責任之「共同債務人」,而與債務人「就同一給付各負全部履行之責任」。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1條:「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共同債務人、保證人或為其提供擔保之第三人所有之權利,不因更生而受影響。」
依照方案進行還款
所以,讀者前妻更生通過並依更生方案定期還款,債權銀行依舊可以對讀者名下資產進行強制執行程序,就短差的債權餘額聲請強制執行,如扣薪等。因此,如果讀者前妻在更生裁定通過後,仍不履行債務,讀者還是可能因為連帶保證的關係,被強制執行扣款。
依讀者提問中描述,與前妻就房貸債務為共同債務人,讀者應屬《債清條例》第2條規定的「消費者」,如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而又合於「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的要件時,讀者可依《債清條例》聲請更生,並按照法院認可的更生方案進行還款而免遭到扣薪。記者胡守得採訪整理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40930/36116339/法律信箱:保證人被追債可聲請更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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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信箱:成年子借錢 父母不必承擔

 

高雄無力感的媽媽問:
我是傳統的媽媽,老二行為嚴重偏差,之前被地下錢莊登門討債,他現在當完兵,已經23歲了,法律上我可以跟他切割嗎?我可不可以在過世後,不要把財產留給他?可以叫金融機構,不要再讓他申請信用卡嗎?


律師林富貴答:
父母與子女關係除了子女被收養或一方死亡外,並無法消滅親子關係。坊間有人登報稱「脫離親屬關係」,其實是沒有法律效力的,除非子女被收養或親子其中一方死亡,讀者在法律上無法與兒子切割親屬關係。
依照《民法》第12條規定,滿20歲為成年,故20歲前的未成年人應設定法定代理人(通常為父母),但讀者的兒子23歲已是成年人,無法以代理人身分,要求金融機構不讓兒子申辦信用卡,但也不用擔心被兒子連累,因兒子需為自己的欠債負責。

 

可辦理遺產信託

如果讀者擔心往生後財產讓子女繼承,導致祖產不保,建議可在生前就先將遺產辦理好信託登記,或者寫遺囑,並且將財產事先分配好,等死亡之後發生效力。
不過寫遺囑時必須注意《民法》對「特留分」的相關規定。假設讀者有1名丈夫、2名兒子及1名女兒共4名繼承人,4人應繼分各為1/4,特留分則是這1/4的1/2,也就是1/8,依法4名繼承人至少都要分到這1/8的遺產,所以讀者的遺產至少有1/8一定要分給兒子。
記者游仁汶採訪整理。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40903/36062134/法律信箱:成年子借錢父母不必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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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信箱:亡兒欠卡債 無遺產免代償

                                                  2014-8-21

高雄黃先生問:
我的兒子過世了,日前收到銀行寄來存證信函,通知我的兒子積欠信用卡費,要我去辦理清償,請問,兒子沒有留下財產給父母繼承,我們有需要幫忙清償債務嗎?我的孫子未滿18歲,以後也要負相同的清償責任嗎?


律師陳建勛答:
《民法》繼承篇在2009年修法後,繼承已修改為「限定繼承」,《民法》1148條第2項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因此,若讀者的兒子去世時,未留下任何遺產,繼承人不須代清償債務,若留有遺產,則由繼承人在繼承所得的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例如,兒子的債務是100萬,遺產是50萬,繼承人清償50萬元即可。

 

申請財產清冊自保

此外,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繼承順位,除配偶外,順序為: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因此讀者的繼承順位,在媳婦和孫子之後,若媳婦或孫子繼承了遺產,也在繼承範圍內需負清償責任,與讀者的孫子是否年滿18歲,沒有關係。
所以,如果讀者兒子身故後,未留下任何遺產,可以不用理會銀行的卡債清償要求,若銀行提起返還借款等訴訟,只要向國稅局申請兒子去世時的財產清冊為證明即可,唯一要請讀者確認的是,是否曾任兒子債務的「連帶保證人」?若是連帶保證人,則無法免除債務關係。
記者許淑惠整理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40821/36035970/法律信箱:亡兒欠卡債無遺產免代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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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設專戶 不怕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

2014-05-20  18:57

 

〔記者黃邦平/台北報導〕立法院20日三讀通過就業保險法第22條修正條文,萬一被資遣,勞工也可「開立專戶」,專供就業保險給付存入,不能當成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的標的,希望避免失業勞工生活落入無以為繼的窘境。

 

  • 就業保險設專戶將可以進一步保障勞工,避免保險給付被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確保勞工收入不致斷炊。(資料照,記者劉信德攝)

    就業保險設專戶將可以進一步保障勞工,避免保險給付被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確保勞工收入不致斷炊。(資料照,記者劉信德攝)

就業保險法提供的給付包括:失業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失業者健保費補助等,都可能是勞工在沒有工作收入狀況下僅有的收入來源。

勞動部表示,雖然現行條文明定領取保險給付的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但實務上,就發生過被資遣的勞工申請就業保險失業給付,給付一匯入失業勞工的金融帳戶,卻因帳戶被法院扣押,戶頭裡的錢無法動支,連維持失業期間基本生活的功能都沒了。

修法後,勞工若有需要開立專戶,可以檢具勞工保險局出具的證明文件,到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再存入保險給付,法律已有明文保障,專戶內的存款就不會成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標的,弱勢勞工可以不用擔心喪失工作無收入期間,生活無以為繼。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1012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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砍優惠轉嫁成本 發卡銀︰誰敢?


〔記者李靚慧、王孟倫、李宇欣、陳彥廷/台北報導〕「財政健全方案」將回復金融營業稅至五%,外傳銀行業可能以縮減信用卡優惠等手段,轉嫁增加的成本,部分金融業者私下表示,就算成本增加,但信用卡市場如此競爭,絕對沒有銀行敢大舉緊縮優惠;多數公股行庫主管日前則已表示,沒討論過要藉提高手續費、減少優惠來轉嫁成本。

對此議題,金管會主委曾銘宗昨在立法院強調,「這種事不會發生」,那是銀行承諾民眾該有的優惠。他並說:「我倒想知道哪家利用機會取消信用卡的優惠,我們會充分了解。」

金管會︰是哪家? 財長︰可換卡

財政部長張盛和也表示,若銀行取消信用卡優惠,消費者也有權換掉信用卡,消費者可以換卡,畢竟最終還是取決於市場競爭機制。

曾銘宗並指出,就算財政健全方案對股市稍有影響,也應都是短暫性,股市還是要回到基本面,目前股市基本面整體看起來相當好,應該預期持續樂觀。

受主管機關「恐嚇」言論影響,更多發卡銀行昨是以「請讓我低調、不要問我」來回應此議題。

另,國民黨立委費鴻泰昨在施政總質詢時表示,大型金控與銀行、保險業者都反對加稅,還說加稅就別想打「亞洲盃」。

行政院長江宜樺答覆說:「不只要打亞洲盃,我們還要打世界盃,但須一步步來。」他並強調,財政健全措施去年就開始研議,農曆春節前定案,「這跟選舉可以說完全無關」。

但民營銀行業者仍大嘆,金融營業稅調高將侵蝕本國銀行獲利。曾任金管會銀行局長的玉山銀行董事長曾國烈表示,上調金融營業稅,是國家健全財政重要的考量,金融業當然會挺政府;但財政健全方案須符合兩大主軸:國際上更有競爭力及兼顧租稅公平。

另,去年獲利創百億元新高的上海商銀,明年百年行慶原要喊出「百年再創百億元」的口號,但面對金融營業稅上調,上海銀總經理邱怡仁說,一年成本估將增加約四億元,百億元目標恐受影響。

對金融業的疑慮,曾銘宗在立院答詢時表示,「沒有穩健的財政,更沒有穩健的金融業」,呼籲銀行業支持財政健全方案。金管會會陸續在穩健原則下開放業務,讓銀行業有更大發展空間。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4/new/feb/26/today-fo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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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急轉彎 挺調高金融營業稅

 2014-2-25
 
歐美國家對銀行課稅之內容

 

〔記者王孟倫/台北報導〕財政健全方案擬將金融營業稅從二%恢復到五%,原本反對的金管會昨態度轉彎,提出「穩健的財政是國家經濟、金融發展的重要基礎」、「金融業已度過金融危機,且穩定發展」及「業務鬆綁後,金融業有更大發展空間」等三理由,呼籲銀行及保險業支持。

金管會主委曾銘宗過去曾多次表示,希望金融營業稅維持現狀,擔心調高稅率恐造成企業、民眾與金融業往來成本增加,且稅負恐轉嫁給客戶。金管會先前也評估,每調高一個百分點,金融業獲利將損失近百億元。

但曾銘宗昨表示,如果沒有穩健的財政,金融穩定也會受到影響。金管會指出,一九九九年亞洲金融風暴,政府為協助金融機構打消呆帳,修法將金融營業稅率從五%降到二%;二○○一年成立金融重建基金,先後投入二八○○億餘元,協助處理問題金融機構等。去年我國銀行獲利二五七六億元,創歷史新高,且有十三家銀行獲利破百億元,加上基於國家財政整體考量,因此金管會決定支持財政部調高金融營業稅。

至於外界質疑國際上並沒有課徵金融營業稅的作法,但財金官員表示,歐美國家有針對銀行資產等開徵「銀行稅」,以挹注財源。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4/new/feb/25/today-fo1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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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業營業稅多1% 國庫增百億

                                                   

                                               20140222 

 

通盤檢討
政院財政健全方案,揮刀金融業!由於金融業僅須繳2%的營業稅,遠低於一般企業的5%,朝野立委爭相提案提高金融業營業稅,財政部決順應民意通盤檢討,但先前反對調高的金管會及國內銀行,是否會在龐大民意壓力下妥協,備受關注。

目前財委會有7個加稅版本,加稅幅度增至4%5%不等,只要加稅1%,國庫便可進帳近百億元。江揆昨說,稅制須合理檢視,不能簡單回答「是」或「不是」,包括兩稅合一、財富重分配理論,須在稅制改革中落實。 

金管會盼維持現狀

綠委高志鵬在總質詢時說,檢討不合時宜稅制,「要加稅還是減稅?」財長張盛和說,金融業的稅已無調降空間,1999年從5%調降到2%,調整會有配套。高追問:「所以是調高稅率?」張答:「調整方案內容不是這麼單純。」
金管會主委曾銘宗昨表示,調整金融業營業稅,要視財政部配套規劃和政策建議而定,暫不宜太早評論,且營業稅每增1%,金融業獲利會少8090億元,「盼維持現狀」。
金管會年初曾評估,若提高金融業營業稅,相關稅負可能轉嫁民眾或企業,以1000萬元貸款、利率2%為例,營業稅若調高3個百分點,民眾每年貸款本息最高恐增6000元。
金融總會理事長李述德說,很多歐美國家都不對金融業課營業稅,現在課2%營業稅已不合理,並無加稅空間。
綜合報導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40222/35657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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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降利率 赴日取經

地下金融紛爭未增加 金管會將納參考

2014年日02月17
 
立院擬砍信用卡利率上限到16%,金管會日前赴日取經,尋求對策。

【廖珮君╱台北報導】立法院擬將借款利率上限從20%一刀砍到16%,銀行局長桂先農上周赴日取經、尋求對策。據了解,日本修法將借款利率上限從依貸款金額大幅下修,日本資料顯示,修法後並未讓地下金融紛爭增加,金管會已將日本經驗,納入信用卡利率政策參考方向。
 

 
台日信用卡利率概況

 

為抑制民眾過度負債、減少貸款公司不當催收討債,日本在2010年6月,將借款利率從最高29.2%大降到15~20%;因台日國情相當,日本經驗對金管會後續的政策方向,相當具有參考價值。 

 

立院擬將上限砍至16%

桂先農說,日本在2006年修改「貸金業法」等規定,從2010年6月起,利率上限從29.2%依貸款金額調降,借貸10萬日圓(約台幣3.3萬元)以下者,利率上限20%,借貸10萬~100萬日圓,利率18%,借100萬日幣以上則為15%。
日本適用「貸金業法」者,包括消費金融公司、信用販賣公司、信用卡公司等以金錢借貸為主的公司。 
 

日本借愈高利率愈低

依日本模式,是採借款金額愈高、利率愈低,主因是避免讓借貸人,利息負擔過重,替借款人減壓;反觀台灣的發卡銀行,只要持卡人一拿卡借錢,信用卡的循環利率立刻跳到20%,反加重借款人負擔。
金管會認為,日本立法意旨,包括抑制民眾過度貸款、貸款業者過度授信和不當催收,這可做為金管會監理政策參考。
尤其是日本信用卡機構均落實依持卡人信用優劣,進行風險差別定價,金管會已強力要求台灣發卡行必須落實。
依日本相關單位資料顯示,2006年修法後,的確造成超過一半的貸金公司(融資公司)倒店、貸款金額也大降,不過該政策上路至今,日本政府認為,並沒有讓信用風險超過20%的民眾,走入地下化。 
 

台日金融交流跨大步

日本相關單位表示,這些信用風險超過20%的民眾,借貸需求可能仍然存在,但無法掌握相關借貸流向。
但至少修法後,地下金融的紛爭並沒有增加,也就是說,並沒有證據顯示調降利率後,會讓這些高風險的民眾,走下地下化。
日本相關單位也說,日本有地方自治團體,如市町村(類似台灣的中和區、板橋區)可做放款業務,滿足民眾借貸需求。
此外,桂先農此行也首度建立了台日雙方監理合作、資訊交換的溝通管道,更會見日本金融廳(相當於台灣金管會)和中央金融機構監督局長(相當於台灣央行),此為20多年來,台日雙方高層級會晤的首例。
過去日本規定,我方首長赴日,無法接見超過課長(相當於台灣金管會的組長)層級的長官,過去因受限台日雙方見面層級,使台日雙方金融交流受限,而據了解,日本安倍上任後,就首度取消此規定。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finance/20140217/35644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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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放高利 金管會金檢恐「停發」

                                  2014-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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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規定】消費貸款違約金 最多收9期

                                      15, Nov 2013 08:23
明年5月18日上路明

〔記者王孟倫/台北報導〕為強化消費者權益保障,金管會昨天修改消費性無擔保貸款多項規定,將從明年5月18日上路!內容包括:「貸款違約金只能收九期,不得像過去無上限收取」;「抵銷債權以借款人優先,保證人其次」;「非遞延型服務(如:一次性醫美)或商品,借款人若不滿意,可不附理由,通知銀行停止撥付給廠商。」等六大項。

 

抵銷債權以借款人優先

 

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邱淑貞表示,信用貸款及結合商品或服務契約的分期貸款,向來為消費者普遍利用之融資方式,為維護消費者權益,且讓銀行業者有所遵循,因此,修訂<消費性無擔保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不得記載事項>,將於近日公告,且公告後六個月施行。

首先,當借款人遲延還本或付息,過去銀行收取違約金並沒有上限,一直到借款人按期繳納為止,邱淑貞說,經過與消費保護學者與專家討論後,決定設下門檻,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其次,在借款人違約金之計算,根據該項辦法,逾期6個月以內者,違約金按原借款利率之10%計算,如果逾期超過6個月之部分,按原借款利率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

第三項新規定,是攸關於借款撥付,邱淑貞指出,非屬遞延(預付)型交易商品或服務契約,借款人得隨時不附理由通知金融機構停止撥付;金融機構應就接獲通知時,尚未撥付之款項,停止撥付。

對此,金管會官員舉例,以現在很流行的醫美來說,消費者買十次的雷射或美白治療堂數,屬於「遞延或預付」型商品或服務;而整型或隆乳,通常屬於一次性、這種稱為「非遞延或預付型」。

如果屬於「非遞延型商品服務」的借款契約,根據新規定,一旦借款人消費者不滿意或簽約後反悔,可以逕行要求銀行停止撥付給醫美業者;官員解釋,這代表雙方消費契約關係,轉變為借款人與廠商雙方的消費爭議,並非借款人就不用承擔債務,而銀行退出 停止撥付款項,也較有利於消費者。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nov/15/today-e1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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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8-6 銀行局公告

 

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除應依「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應注意事項」辦理外,並應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受文者: 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731
發文字號:金管銀合字第10230002420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除應依「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應注意事項」辦理外,並應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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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不良債權 僅能賣給AMC

                             

                                     2013-07-31

 

〔記者王孟倫/台北報導〕針對國內銀行不良債權(NPL)管理,金管會昨天公布四項最新修訂規範,主要包括:要求金融機構的企業不良債權,必須比照非企業戶不良債權之售後規定,僅能賣給AMC(資產管理公司),不能再轉售予第三人,以及銀行必須與不良債權買受人約定,不得有不當催收行為等。這項措施從明天起生效。

 

為避免債務人遭到不當討債,金管會曾在今年3月中旬公布銀行不良債權處理規範,金融機構應以「自行催收」為原則,除非金融機構最近四季季底之平均逾放比率大於3%,且自行催理仍無法改善,並經董事會決議通過案件,才能將不良債權賣出。

 

不到半年,金管會又新增相關規範措施,對此,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邱淑貞表示,這是為進一步消弭銀行不良債權售後所衍生爭議,並適度維護債務人與金融機構之信賴關係。主要內容可分為四大項:首先,過去不良債權主要適用對象為消金、也就是非企業戶,但基於企業與銀行的關係密切,雙方應該保有一定的信賴關係,企業戶的不良債也納入管理規範。其中,為了避免不良債權賣給AMC後轉售給第三人,結果可能衍生不當催討行為,因此不良債權不能轉售。

 

其次,銀行必須和AMC(即買受人)雙方約定好,不得有不當催收行為,以達明確約束效果,邱淑貞說,禁止的不當催收行為,包括暴力、恐嚇、脅迫、辱罵、騷擾、虛偽、詐欺或誤導債務人或第三人或造成債務人隱私受侵害之其他不當之債務催收行為。催收時間為上午7時至晚上10時止;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過對第三人干擾或催討為之。

 

第三,基於個資法規定,銀行必須事先與AMC約定,並取得AMC的書面同意,未來買受人若違約,其名單登錄於聯徵中心之作業。第四,銀行在公告出售不良債權時,必須先公告應買人的資格條件。

http://news.ltn.com.tw/news/business/paper/70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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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委外涉弊 罰台新600

 

自家人獨攬93%業務 恐影響購併彰銀

 

2013年07月10日

 
台新銀信用卡資訊系統委外疑慮

【廖珮君、陳瑩欣╱台北報導】正逢台新金逼婚彰銀的敏感時刻,金管會昨突出重手,以台新銀信用卡資訊系統九成委外給台新銀董事長吳東亮的「關係企業」,認為有人為操作弊端,重罰台新銀600萬元。金管會副主委王儷玲昨坦言:「若台新無法改善,將影響彰銀購併案。」

接受委託後再外包

媒體質疑台新此舉,是否有利益輸送疑慮?王儷玲說,將了解是否有相關問題,至於是否已移送檢調,她僅稱不便對外說。台新金財務長林維俊昨回應將全力配合、努力改善以達金管會要求,但他強調:「不會因此放棄合併彰銀。」
銀行局副局長邱淑貞解釋,此案是金管會2011年3月金檢台新銀時,發現其信用卡6項核心資訊系統,高達9成3委外給吳東亮的關係企業──經貿聯網公司,且委外業務金額龐大,光近3年就23億元,且從2001年至今長達12年,委外內容還有電腦採購等硬體設備。
金管會更發現,經貿聯網竟將台新銀委託的信用卡資訊系統業務「再外包出去」,顯示經貿聯網專業性不足,外界亦質疑這家公司扮演的角色。 

台新金指過程透明

但林維俊說,近3年來台新582件資訊委外案件,經貿聯網參與競標案共15件,得標10件,委外金額僅8億多元,無外界所指太過集中問題。
王儷玲強調,2011年金檢發現後,有請台新提改善計劃,但台新一直無法做到,顯示內稽內控有問題,才決定懲處,台新若無法改善,勢將影響購併彰銀。
台新金主管透露,早期為發展信用卡業務,找了資訊處理團隊到台新,但該團隊想創業成立經貿聯網,吳東亮才自己出資,過程完全公開透明。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30710/35138733/信用卡委外涉弊罰台新6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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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必走絕路 有法律幫助-----法扶律師 梁家贏 撰文

2012年04月12日

據貴報登載何姓夫婦一家4口因積欠近百萬債務而燒炭自殺,而4月11日也正好是《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4周年的日子,看到這樣的新聞真是令人不勝唏噓,4年過去了,《消債條例》施行上路且又在今年通過修正,為何還是不時聽聞債務家庭走向絕路?筆者目前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務處律師,以下就此提供一些意見供社會各界參考。
卡債族就多數人的印象是理財觀念不佳、過度消費、奢侈投機。然而根據本會協助個案的經驗,實際上多數債務人都生活在準貧窮線左右,或者多數是目前消費信貸制度下的受害者。

更生法案減輕債務

面對債務人以及龐大的社會問題,四年前立法院制定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希望可給債務人一線生機。然而在協商、更生、清算的過程當中,我們發現了諸多問題,協商過程中銀行的強硬態度導致過長的還款期限,也違背了給債務人一線生機的立法宗旨。進入法院更生、清算程序中,不但審理期間長,也未如當初預估有簡便快速之特性,許多的債務人在法院嚴格的道德審查中,無法通過更生。就連清算程序,也往往因為法院認為債務人奢侈浪費而不予免責,債務問題依舊存在。

 

不過在各界的努力之下,新修正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已針對上述問題做了法律面上的調整。現在除了跟銀行協商外,也增加了由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或法院調解的程序。
更生方案的審查中,法院不能再檢視過去的消費紀錄,只要是盡力清償,就可以通過。清算程序中奢侈浪費不免責的範圍縮小。同時有房貸跟卡債的民眾也可以在更生期間保住房子,僅還房貸利息,等到更生完畢後再還清房貸。針對上開修法的資訊,民眾還是應該就自己的個案尋求律師專業的協助,以保障自己的權益。

法律扶助基金會過去4年來提供1萬5千多位民眾律師代理進行債務的清理。但我們不以此為滿足,我們深信一個法案要能成功落實達到幫助債務人的目的,絕非僅制定通過,政府各部門等也須積極來處理卡債問題,法律扶助基金會也身負重任,未來將會積極宣導新法施行,盼幫助更多債務人,以避免類似何家的憾事持續發生,也希望我們的社會不會成為日本反貧困專家湯淺誠所說,滑一跤就永遠站不起來而沒有希望的社會。 

作者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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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通過銀行法修正條文

   自用住宅及消費性放款 不須提供連帶保證人

                                                                                       

                                                            2011-10-26

(本會訊) 立法院昨天(25日)三讀通過「銀行法」第12條之1及第12條之2條文修正案,明訂銀行辦理自用住宅及消費性放款,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可望減少「保人變呆人」爭議。亦即民眾向銀行辦理房貸、消費性貸款,今後將不需「連帶保證人」;但一般保證人不受限制。

現行規定: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時,雖已取得足額擔保,但仍會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 
修法重點:明訂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貸款,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 
未來狀況:民眾到銀行申貸自用住宅借款及消費性借款,不必再提供連帶保證人。

金管會表示,此案修正後,對未來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例如:購屋貸款、房屋修繕貸款或汽車貸款等),將有重大改變,包括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不得再使用連帶保證人制度,不論是否有足額擔保,均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

***在保證人制度的限縮方面,新規定也指出,若借款人已提供足額擔保時,銀行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證人;銀行徵提一般保證人,限於對授信條件不足的補強,或借款人為強化自身授信條件,主動向銀行提供保證人的情形。金管會於一讀協商時提出,在銀行法第12條之1說明欄第2項後段加列「借款人為強化自身授信條件,主動向銀行提出保證人者,不受第二項之限制」。

***而銀行求償時,應先向借款人追討,剩下的不足部分,如保證人有數人者,應先就各該保證人平均求償之,但為取得執行名義或保全程序者,不在此限。例如某甲向銀行借房貸一千萬,有五個保證人,當某甲債務發生問題,銀行須先向某甲求償,不得同時向保證人追討;若某甲只還出三百萬,剩下七百萬由五個保證人均分,每人負責一百四十萬。

***在保證契約有效期間的增訂部分,這次修正也明定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的保證契約有效期間,自保證契約成立之日起不得逾15年,但經保證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不少銀行主管指出,修法通過後,銀行無法使用連帶保證人機制,對貸款人未必有利,因為如貸款人信用較差,可能須適用較高的貸款利率或貸不到足額貸款,反而增加負擔。銀行主管指出,原先銀行法規定,若貸款人提供足額擔保時,銀行不能要求提供「連帶保證人」;但修正後的規定是:不論有無足額擔保,都不能徵取「連帶保證人」。舉例來說,某甲的兒子在修法後要借錢買房子,兒子剛出社會,信用狀況沒有非常好,房子也不是足額擔保,某甲願意當「連帶保證人」以取得房貸,但是修正後的銀行法卻讓某甲沒有辦法當「連帶保證人」,銀行可能只好選擇不借款給某甲的兒子,或提高其貸款利率。

另外,這次也明定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的保證契約有效期間,不可超過十五年。銀行主管指出;銀行承作房貸,貸款期間最長可達三十年,若保證契約有效期間限縮為十五年,銀行未來承作放款也傾向縮短貸款期限,否則後面的十五年風險大增;但這樣會讓貸款戶每月房貸還款壓力提高。

***金管會表示,對於現行銀行法第12條之1的執行,金管會已採取相關積極作為與強化執法成效,這項修正草案將進一步落實保障消費者權益的立法目的,一般保證制度對於借款人取得信用有一定功能,是以立法上對於不足額擔保及強化借款人信用取得貸款情形,仍容許利用一般保證制度。立法通過後,銀行的營業模式將有所調整,對於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不能再依賴連帶保證制度,應強化對借款人授信條件的評估。金管會並指出,本條修正通過後,為落實法律規範及意旨,後續執行面將協助訂定相關配套措施以利執行。

針對現實中有許多未成年子女被父母指定為貸款的連帶保證人,長大後卻須背負巨額債務,嚴重影響其生活,甚至「永無翻身之日」。立法院並通過一項附帶決議,要求金管會應於六個月內,清查完成所有銀行具有未成年連保案例情況,並請銀行檢討徵提其為保證人之合理性,研訂改善方案。

     http://www.ctdf.org.tw/news_content.php?news_no=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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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銀行法修正案三讀通過 

 

          自住房貸、消費貸款免連帶保證人

 
 

立法院25日三讀通「銀行法第12條之1及第12條之2修正案」,金管會表示,未來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將可望減少「保人變呆人」的爭議。

立法院院會25日三讀通過國民黨立委賴士葆等28位立委提案的「銀行法第12條之1及第12條之2修正草案」。另提案委員賴士葆在25日發言表示,金管會一讀協商時提出關於銀行法第12條之1說明欄第2項後段加列「借款人為強化自身授信條件,主動向銀行提出保證人者,不受第二項之限制」,要求列入院會會議紀錄,以便立法執行時,除可充分掌握立法意旨,亦得以處理可能的授信實務個案問題。

金管會表示,此案修正後,對未來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將有重大改變,包括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不得再使用連帶保證人制度,不論是否有足額擔保,均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

在保證人制度的限縮方面,已取得足額擔保時,也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證人。銀行徵提一般保證人,限於對授信條件不足的補強,或借款人為強化自身授信條件,主動向銀行提供保證人的情形。

對保證人求償方式的改變,金管會說明,未來求償時,應先就借款人求償,求償不足部分,如保證人有數人者,應先就各該保證人平均求償之,但為取得執行名義或保全程序者,不在此限。

此外,在保證契約有效期間的增訂部分,這次修正也明定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的保證契約有效期間,自保證契約成立之日起不得逾15年,但經保證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金管會表示,對於現行銀行法第12條之1的執行,金管會已採取相關積極作為與強化執法成效,這項修正草案將進一步落實保障消費者權益的立法目的。

金管會強調,立法通過後,銀行的營業模式將有所調整,對於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不能再依賴連帶保證制度,應強化對借款人授信條件的評估。

金管會說明,由於一般保證制度對於借款人取得信用有其一定功能,是以立法上對於不足額擔保及強化借款人信用取得貸款的情形,仍容許其利用一般保證制度。立法上已考慮到借款人為取得授信的特殊狀況,未來銀行在執行上應掌握此種一般保證人的使用目的,是為強化借款人信用能力以順利取得貸款。

金管會並指出,本條修正通過後,為落實法律規範及意旨,後續執行面將協助訂定相關配套措施以利執行。

 

https://www.nownews.com/news/20111025/469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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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債100萬元,一年還款約20萬元,

 

7年後還欠多少錢?

 

<自由時報 記者吳岳修/台北報導>    Dec 28 Tue 2010 12:15


相信大多數人都會回答︰「早就還清了!」但實際答案卻令人傻眼,因為還是欠債100萬元!

  這個匪夷所思的加減乘除問題,活生生出現在現實生活裡,「被害人」是台北市警察局東區某分局服務10多年的警員,全案肇因於該警員的兄長在85年間,因經商周轉不靈,向黃姓債權人商借100萬元,由當時任警職的弟弟當連帶保證人,並簽立1張同額本票作為保證。


每月被強制扣款1/3

  該警員的兄長最後因經營困頓宣告倒閉,留下大筆債務後一走了之,當初借款百萬的黃姓債權人拿著本票,找上該警員請求代償債務,並將本票等債權證明,交付法院請求強制扣款月薪3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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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民法全面限定繼承但有例外條款

2009-05-22

 

【大紀元52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名璽台北22日電)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民法繼承編及施行法部分條文,採全面限定繼承並有條件回溯,但也列舉若違反隱匿遺產情節重大等三種情況,無法主張限定繼承。

 

立法院院會並通過附帶決議,「民法繼承編修正改為全面限定繼承制度,為讓民眾知悉修法之良好美意,法務部應於本法通過後加強宣導,以利新制度之推行」。三讀修正通過後,民進黨籍立委黃偉哲、潘孟安、李俊毅等人,都發言表達支持。

 

相較民國961214日修法,讓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並可溯及既往;此次修法擴及中華民國全體國民,採「全面限定繼承」,未來父母所留債務,不分成年與否,子女只需負擔有限清償責任。即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不過,雖然修法採全面限定繼承,但也有例外原則。民法第1163條規定,若有「隱匿遺產情節重大」、「在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情節重大」,及「意圖詐害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權利而為遺產之處分」三種情況,不得主張限定繼承。

 

此外,繼承人若未依民法第1156條、1156條之1規定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又未依第1162條之1負擔償還債權責任時,第1162條之2規定,繼承人此時「不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債權人責任;但排除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

 

至於是否全面回溯,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籍立委吳清池指出,全面回溯牽涉層面較廣,因此採「有條件回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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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限定繼承 保證債務及代位繼承可回溯

                            

                                                                                                                                                      2009-05-14

 

【大紀元51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唐佩君台北14日電)民法繼承編修正草案規定債務限定繼承,對於是否全面回溯的爭議,行政院今晚公布方案表示,僅對「保證債務」和「代位繼承」溯及既往。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民法繼承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民法繼承編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債務繼承全面改採限定責任,但是否全面溯及既往仍待協商。

 

立法院昨天初審結果是父母債務子女可以不必全還,改以「繼承的遺產」去負清償責任,但能否全面回溯,是許多揹債者的關切重點。

 

行政院今晚由法務部常務次長吳陳鐶出面說明,表示要全面回溯影響層面大、程序複雜,但承認有些確實是特殊需要去保護的個案,因此行政院會通過原則是「有限制的回溯」,也就是「保證債務」及「代位繼承」這兩種情形可以回溯。

 

吳陳鐶表示,在保證債務方面,實務上有保證人死亡,他的繼承人卻不知道有債務,因為保證債務不像一般債權債務很清楚,繼承人因不知道有這筆債務,也就不知道要去辦理拋棄繼承,法務部建議這種特別例外情形,應特別給予回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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