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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地下錢莊濫用本票 金管會修法廢本票「強制執行」範圍

2017-08-17 17:35聯合報 記者孫中英╱即時報導

 

台灣獨創的本票制度,因為經常被地下錢莊、詐騙集團濫用,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傷害不少無辜民眾,監察院在2015年即建議廢除本票可「強制執行」。

但金管會今天(17日)表示,本票制度在我國施行已逾50年,有助於工商交易、企業籌資及債權實行,不宜斷然廢除,但為避免本票制度遭犯罪者濫用,兼顧合理工商業活動,將修正票據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限縮制本票以金融機構(例如銀行)為擔當付款人,始得聲請強制執行。

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莊琇媛表示,新修正的票據法規定,將限縮得聲請強制執行的本票範圍,即限於發票人委託金融業者或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為「擔當付款人」的本票;或「執票人」為銀行業、農業金融機構、證券期貨業、保險業、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2億元以上且已加入同業公會並聲明遵循同業公會自律規範的融資性租賃業。

莊琇媛表示,票據法修正案,要先修行政院,估計可能要立法院下會期,法案才會修正通過。但法律修正完成後,像地下錢莊、不肖外勞仲介,就不能再拿本票「勒索」當事人。銀行解釋,本票發票人可指定「擔當付款人」,例如發票人與銀行約定,由銀行代其支付票款,由發票人委由銀行付款的本票,即是「銀行擔當付款之本票」,未來票據法修正後,地下錢莊就算有債務人的本票在手,也無法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https://udn.com/news/story/7239/2648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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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聯30年生母亡故 他莫名背14萬卡債

 

2017072508:55 

 

 

天上掉下來的債務!新北市一名工程師,今年年初突然接獲一張法院支付命令,要他償還生母所欠下的卡債,連本帶利共約14萬元,這時他才知道30多年來早就沒有聯絡的母親,早就已經亡故,積欠銀行的卡債也由他繼承,但根據民法規定,繼承人須在得知繼承3個月內向法院申請拋棄繼承,因江男錯過時效,所以得負上清償的責任。

突如其來繼承母親債務的工程師江文彬(32歲)表示,他的生母謝姓婦人在當年生下自己不久後,就與父親離異,之後又改嫁,所以一直以來完全都沒有聯絡,母親對於他而言就一個只是知道名字的陌生人而已,對於母親這30多年來的生活或財務裝況完全一無所知,直到接到這紙支付命令,才知道生母早在2007年間就已經過世,而他也是母親遺產的第一繼承人,所以連帶的繼承了母親的債務。

 

江男說,母親這筆卡債是在2003年間欠下,原本的金額是本金3萬多元,但經過將近15年的利息累積之後,如今總金額已經到達將近14萬元,現在這筆債務需由他承擔,對於突如其來背負了這筆債務,讓他直呼:「真的很難接受!」雖然他曾在收到支付命令時,向法院書記官解釋過與母親的狀況,當時書記官僅告知只要申請異議即可,卻未提醒要申請拋棄繼承,如今早已超過時效,讓他只能背下這筆債務。

 

另外對於這筆卡債的債權人聯邦銀行,江男也提出質疑,他認為銀行對於債務並沒有進行積極追討,在過去的15年間,他完全不知道這筆卡債的存在,而是在等到債權消滅時效快到的時候,才透過法院的支付命令要求他代替母親清償這筆債務,質疑銀行等到債務利益最大化時才開始追討。

 

對於投訴人的質疑,聯邦銀行則是回應,因銀行客戶眾多,案件數量龐大,所以每個案件處理時間都不一定,加上該案因為原債務人死亡,債務由親屬繼承,必須經過許多法律流程,導致處理時間會拉得更長,並非刻意延宕,且銀行仍依法在債務追討的15年時限內進行追討,在法律上是沒有問題的,不過對於江男的心情,聯邦銀行也表示能理解,表示願意與對方協商後續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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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蘋果】留學生遭除籍 不影響繼承遺產權利

                                                                                    2017年06月30日00:00

不具名讀者問:
我大學畢業後,到國外唸書三年,期間都沒有飛回臺灣,已經遭除籍一年。近日祖父過世,因家裡債務遠大於資產,我與姊弟們都想要辦理拋棄繼承。聽聞2009年以後已經開始實施限定繼承,是否不提拋棄繼承,仍有限定繼承的保障?我被除籍,是不是適用限定繼承的法規?若要辦理拋棄繼承,是否需要恢復戶籍?

 

律師陳俊翔答:


依《戶籍法》規定,「我國國民出境後,未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者,其入境之期間,仍列入出境二年應為遷出登記期間之計算」。因此,針對我國出境二年以上的國民,其戶籍即會遭到遷出,而形成在我國無戶籍的狀態。然而,除籍是屬於《戶籍法》上的規定,將影響讀者在選舉權及享有各項年金方面等問題,但仍屬我國國民,而有我國法規之適用,應不影響我國人民依《民法》繼承編享有的權利。

 

換言之,讀者或讀者姊弟們原則上仍得依現行《民法》「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的規定,享有《民法》繼承編關於限定繼承規定的保障,但若讀者或姊弟們在知悉得繼承3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並陳報法院時,有隱匿遺產情節重大、在遺產清冊為虛偽記載而情節重大,或有意圖詐害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權利,而為遺產之處分等情事時,即不再享有限定繼承規範的權利。

 

最後,讀者或姊弟們如果想辦理拋棄繼承,乃是身為繼承人可行使的權利,與讀者是否在我國有戶籍地一事無涉,因此不需先行辦理恢復戶籍,仍可辦理拋棄繼承。(游仁汶/採訪整理)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70630/1140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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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債務問題,怕年金入帳會被扣押,怎麼辦?
 
(引用勞保局官網)                     更新日期 : 201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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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老張已經退休領取勞保年金2年了,他的太太也在領國民年金老年年金,別人的年金都是按月匯到銀行帳戶中,老張和太太因為債務問題,擔心年金匯入帳戶後就被執行扣押,所以要求勞保局按月郵寄年金支票,老張和太太再拿支票到土地銀行去兌領現金。2年來每到月底年金支票要寄來那幾天,老張怕漏接掛號信,都不敢出門。收到支票還得跑一趟銀行去兌領現金。不曉得有沒有什麼辦法可以解決這個問題?

A:
按月領年金,入帳方便又安全
申請勞、國保年金的朋友都應該要提供一個申請人本人的銀行帳戶給勞保局,勞保局會從申請的次月底開始,按月將勞、國保年金匯入申請人的帳戶中。

但是有一些勞工朋友跟老張夫婦一樣,因為債務問題,擔心年金一匯入帳戶後就會被執行扣押,而要求勞保局改以按月郵寄支票方式發給年金給付。然而,受款人每到月底需在家等候收取掛號信,領到支票還要跑銀行換取現金,如果支票遺失還要辦理掛失止付等手續,真的很麻煩。

年金專戶有保障,不會被執行扣押
為了保障勞、國保朋友按月領取年金的權益,使給付入帳不會被扣押之虞,103年1月10日修訂施行的勞工保險條例第29條和增訂的國民年金法第55條規定,請領年金給付者,得檢具保險人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年金給付之用。該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的標的。

收到勞保局證明函,快去土銀或郵局開立年金專戶
勞保局已經委託代發勞、國保年金給付的台灣土地銀行及郵局辦理年金專戶作業,像老張夫婦一樣已經在領年金支票的人,勞保局會在103年2月底寄發年金支票時,隨函夾寄勞保局通知開立專戶的證明函。老張夫婦收到支票和開立專戶的證明函後,就可以到台灣土地銀行各地分行兌領支票,同時向土地銀行或郵局申請開立年金專戶,以後勞保局就可以改用轉帳的方式,按月將年金存到專戶中;專戶內的存款經銀行及郵局安全控管,不會被扣押、抵銷、提供擔保或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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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蘋果】工作20年沒勞健保 勞工可這樣保權益

                                                                                                     2017 06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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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名讀者問:
員工在公司服務超過20年,公司都未投保勞健保,員工還自己去外面的工會投保,公司沒補貼任何的費用,更別提6%提撥,連假日也要被扣薪,沒特休,最近離開該公司,原本想去勞保局檢舉,可是對雇主只有少部分的罰款,員工得不到任何賠償。請問要如何才能得到該有的賠償?

 

律師李佳怡答: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相關規定,年滿15歲以上、60歲以下受僱於僱用5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各投保單位應為其所屬勞工,辦理參加勞工保險手續及其他有關保險事務,並備僱用員工或會員名冊。由此可知,勞工保險屬於強制保險,雇主不得以任何事由拒絕為員工投保。

 

若公司沒有為員工辦理勞健保的話,則依據《勞保條例》第72條第1項「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4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前述法條所謂勞工未加保勞保之「損失」,需具備請領資格之當事人(即發生得請領勞工保險之事故),向勞工保險局申請給付時方能核算,倘當事人尚未具請領資格、亦未申請給付,則無損失可言,且勞工必須就上開損失舉證證明之。

 

至於雇主未按月提撥6%工資至勞工退休金專戶,明顯違反《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員工得依同條例第31條第1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若勞工未滿60歲,尚不得請領退休金,僅得請求雇主將未提繳或未足額提繳之金額繳納至其個人退休金專戶,不能請求雇主逕以現金給付予勞工自身。但要注意的是,該損害賠償請求權,自勞工離職時起,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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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找法院調解 不要找銀行
2015-09-24 07:21:56 經濟日報 記者 吳曼筠


劉琇為了解決債務,曾經找銀行進行債務協商,卻被暴增的債務給嚇一跳。前任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會長、現任永信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林永頌表示,他(銀行)大你(消費者)小,較無談判空間,因此除非特殊情況,建議卡債族先找法院調解。


林永頌說,消債條例賦予債務人向居住地的法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的權利。法院的調解比較中立,比直接跟銀行申請債務協商要好。


卡債族是消債條例適用對象,林永頌提醒,卡債族是俗稱,並非積欠信用卡或現金卡的人才叫卡債族。根據消債條例精神,只要不是擔保債務,包括:信貸、連帶保證、車貸、學貸、民間借貸、房屋設定拍賣剩餘債務等,都算卡債。


像劉琇這樣的卡債族,可透過調解、協商、更生或清算等四種機制來減輕壓力。向法院聲請調解,或向銀行申請債務協商,可二選一;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必須是調解或協商失敗才能聲請。


一般而言,收入減掉日常生活支出與扶養親屬等費用,如果還有餘額,可以聲請更生,償債六年後,債務會一筆勾銷。但必須為已盡力清償,且達法院審查標準。


清算則是法院把債務人名下財產拿來拍賣,沒財產的人也可聲請清算。


林永頌說,台灣的清算免責率,目前仍然不到50%,與日本的97%、美國或德國的99%,相差甚遠。他會再次推動修法,讓深陷清算不予免責的人,有機會揮別幽暗谷底。


http://fund.udn.com/fund/story/7488/1206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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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白話文小學堂》父債一定要子償嗎?拋棄

 

繼承、限定繼承怎麼辦理?

 

長輩過世了是否真的會債留子孫呢?父債一定要子還嗎?大家常聽到的拋棄繼承和限定繼承又是什麼意思呢?又如何辦理呢?本篇一次告訴大家。

蔡孟翰   2017-05-20

國內知名主持人豬哥亮生前曾風光的紅遍全台灣、也曾因賭債累累而「出國深造」,因此,當豬哥亮過世時,外界猜測著他是否留了上億的負債給下一代。其實,賭債不是合法債務,依我國民法及法院實務,賭債是不用償還的。但其他種類的債務還是會有繼承的問題。

長輩過世了是否真的會債留子孫呢?父債一定要子還嗎?大家常聽到的拋棄繼承和限定繼承又是什麼意思呢?又如何辦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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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限定繼承,父債子不用還

當一個人(被繼承人)過世後,留下遺產會由相關親屬(繼承人)取得,也就是「繼承」;而繼承是事實,一旦被繼承人過世就會立刻、當然的發生,不須要繼承人再另外主張或請求。

過去舊法時代的繼承制度可分為「概括繼承」、「拋棄繼承」和「限定繼承」三種態樣,繼承人可以選擇「全面的繼承積極和消極的遺產」、「全面放棄積極和消極的遺產」和「如果積極減消極,遺產還剩正值,就繼承、若是負值,就要就正值的部分還完就可以了」。

但過去「拋棄繼承」和「限定繼承」是要繼承人另外向法院聲請,往往繼承人錯過聲請期間,只能背負被繼承人的債務。經過數次修法後,目前的我國民法第1148條是採全面的「概括繼承、有限責任」。「概括繼承」是繼承人繼承遺產時,全面的繼承「積極財產」(正值的資產)和「消極財產」(負值的負債),就不能選擇性的表示只要繼成某特定部分的遺產,其他部份就不要繼承;「有限責任」則是,如果被繼承人過世時資產大於負債,繼承人當然繼承遺產、但若負債大於資產,那繼承人只須要償還資產的數額就可以了,剩下沒還完的部分就不須要再清償。

例如,被繼承人過世時剩下40萬的資產和100萬的負債,但繼承人只要還40萬給債權人、剩下的60萬可以不用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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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新聞看法律】怕子女繼承卡債

 

                                              13年沒報戶口沒上學 法律上你可以這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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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能想像13歲的小女孩一直過著沒有上學,不敢看醫生的生活嗎?今日蘋果日報報導新北市三重一名父親,因積欠4家銀行卡債近百萬,怕債留子女就沒有幫女兒報戶口,小孩因此錯過了就學與社會福利等基本權利。從這起事件可以釐清幾個法律觀念:

1.父債子還、背債兒的觀念已不適用:

過去「債留子孫」、「父債子還」、「背債兒」等現象,造成許多家庭陷入困境,但自從民國98610日修正民法繼承編後,這樣的觀念在現今早已不適用了!民法繼承編第1148條第2項「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修正為「概括繼承有限責任」,繼承人僅須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不限未成年或禁治產人。因此報導中女兒並非債務人,父親縱使過世時尚有債務,女兒不辦理拋棄繼承,也只須就父親遺留下的財產部分,對債權人負擔有限的清償責任,反之,父親並無遺留任何財產,女兒也無需為父親的債務負責。

2.卡債可透過法律途徑解決:

 

民國88年台灣第一張現金卡「喬治瑪莉George & Mary」發行,陸續其他銀行也紛紛跟進推出現金卡,掀起民眾搶辦熱潮,那幾年因為卡債風暴造成許多家庭破碎,終於9668日立法三讀通過,97411日開始施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簡稱消債條例),法院讓沒有能力還款的人,在合理的範圍內依債務人的能力,決定用什麼方式去清理債務,最終達到幫助經濟上弱勢的人重建生活的目標。 

也許是很多人不知道這段緣起,因此很難將「欠債」與「法律」的關係連結在一起,債務是可以透過法律途徑解決的,債務人可依消債條例選擇解決債務的方法,分別有前置程序(銀行協商或法院調解)、更生程序、清算程序三種;然而這樣的法律內容對一般民眾來說還是很不容易,因此可以尋求由司法院捐助成立的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幫忙。

 

法律扶助基金會主要提供一般民眾法律諮詢申請扶助律師的服務,全國各地皆有法扶分會,現在電話撥打法扶全國七碼專線412-8518(市話請直撥,手機加02)洽就近法扶分會就可以預約申請;特別提醒,法扶申請過程皆不需付費,勿被代辦公司話術混淆、勿輕易付費。回推報導中小孩出生那年,當時已施行消債條例,若當事人知道或身邊的人能夠提醒他們尋求有效的幫助,給孩子那不抱憾的童年該有多好。

http://www.laf.org.tw/index.php?action=LAFBaoBao-detail&tag=258&id=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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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業仍適用責任制 14天2例假恐易過勞

晚間新聞
2017-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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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全台,大約有9萬名「保全人員」,而根據勞保局統計,最近5年,勞工過勞死的數據,有22%就是保全。而現在,縮短工時、一例一休上路後,保全因為是責任制勞工,目前14天,還是只有2天例假。因此勞動部,將在27日邀請勞資雙方一起討論,打算修正「保全工時指引」來降低工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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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清償倚靠主恩逆轉勝 ()

 

從法律、信仰談債務關懷-專訪林永頌律師

 

職場與生活2017.02.14文/記者林稚雯

 

P13

林永頌律師。林稚雯攝

 

 

「卡債」問題存在於社會已久,許多人被長期且龐大的債務壓得喘不過氣,因而選擇走上絕路。這樣的現象讓人不禁反問,「卡債的問題有可能被解決嗎?該如何解決?」
 為此,本報特別邀請對於債務人多所關懷和協助的林永頌律師受訪,讓他分享債務人及法律層面的實況,同時教導我們該如何關懷這些為債所苦的民眾。
 

 

先從社會背景看起,台灣大概在民國94年下半年到95年之間,曾發生多起卡債族自殺,或是全家因債自殺的新聞。探究這些走上絕路的理由,肇因於當時銀行大量推銷及發行信用卡、現金卡等塑膠貨幣,卻又缺乏完善的徵信機制,導致市場上卡片浮濫,讓人產生以卡養卡或是過度消費的困境,進而面臨高額的違約金和手續費,當事人若無法清償債務,就導致自殺事件層出不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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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徵中心】信用資料的揭露期限  更新日期:2016/01/08
 
為了充分保護當事人的權益及協助當事人信用重建。
訂定當事人資料揭露利用期限規定:聯合徵信中心依據法令規定並參考信用資訊制度與資料保護法治發展較好的先進國家相關規定,訂定當事人資料揭露利用期限規定,該規定亦報請主管機關金管會核備,並予公告。
資料揭露期限屆至:聯合徵信中心以電腦程式控管並自動停止揭露利用各該資料,不再提供會員金融機構查詢,惟當事人對金融機構間之債權債務關係不因資料揭露期限屆滿而消滅。
  • Q1:聯徵中心揭露利用信用資料有沒有一定的期限?
  • A:有。為了保護當事人的權益,聯徵中心提供銀行查詢當事人信用資料的揭露時間是有一定期限的,期限過後就不會再揭露了。
  • Q2:聯徵中心建置之信用資料為何需要有揭露期限?
  • A:銀行借款或核發信用卡給當事人,為了降低交易風險,需要瞭解當事人過去一段時間的信用狀況;而當事人為避免違約紀錄成為自己日後不容易向銀行借款或申請信用卡,與銀行往來期間應會盡力履行契約義務。所以一般先進國家均需要有一個信用資料的揭露制度,讓銀行及當事人互相瞭解,但是如果長時間揭露當事人的負面資料,當然不利當事人與銀行往來,因此聯徵中心乃依據法令規定並參考信用資訊制度與資料保護法治發展較好的先進國家相關規定,訂定當事人資料檔案揭露利用期限規定,該規定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並予公告。
  • Q3:聯徵中心各項信用資料之揭露期限多久?
  • A:目前聯徵中心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訂定之「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1條第3款」規定,報經該會核備之資料保有期限及揭露予會員金融機構查詢利用範圍為:
  • 一、資料保存至特定目的消失。
  • 二、提供會員金融機構於符合特定目的下之利用,當事人資料之揭露期間為:
    1. (一)逾期、催收及呆帳紀錄,自清償之日起揭露3年,但呆帳紀錄最長不超過自轉銷之日起揭露5年。
    2. (二)退票紀錄自退票日起揭露3年,拒絕往來紀錄自通報日起揭露3年。但對於退票已清償並辦妥註記者,自辦妥清償註記之日起揭露6個月;拒絕往來提前解除者,自拒絕往來提前解除之日起揭露6個月。
    3. (三)破產宣告紀錄或清算裁定註記,自宣告日或裁定開始清算日起揭露10年。更生註記,自更生方案履行完畢日起註記4年,但最長不超逾法院認可更生方案之日起10年。
    4. (四)信用卡資料
      • 信用卡資料揭露期限,自停卡發生日起揭露5年。但款項未繳之強制停卡資料,未清償者,自停卡發生日起揭露7年;已清償者,自清償日起揭露6個月,但最長不超過自停卡發生日起7年。
      • 特約商店資料揭露期限,自解約發生日起揭露5年;特約商店每日請款交易資料,自請款交易日起揭露1年。
      • 信用卡戶帳款資料揭露期限,繳款資料自繳款截止日起揭露1年,催收及呆帳紀錄自清償之日起揭露6個月,但呆帳紀錄未清償者,自轉銷之日起揭露5年。
    5. (五)會計師受懲戒處分資料,除撤銷簽證之核准及除名者永久揭露外,餘皆自處分或懲戒日起揭露5年。
    6. (六)其他信用不良紀錄,自事實發生日起揭露5年。但其他法令或契約對於各該資料揭露利用期限另有規定或約定者,從其規定或約定。
    7. (七)其他資料之揭露至特定目的消失為止。
    8. Q4:聯徵中心信用資料揭露期限中,其他信用不良紀錄指是什麼?
    9. A:目前聯徵中心其他不良紀錄之項目及揭露期限如下:
    10. 一、授信債權轉讓註記資料:
      1. (一)逾期、催收及呆帳紀錄,自清償之日起揭露3年,但最長不超過自債權移轉日起5年;而呆帳紀錄最長不超過轉銷之日起揭露5年。僅於原資料利用期限及資料內容下加註債權移轉事實之資訊。
      2. (二)已發生逾期、催收紀錄但尚未至轉銷呆帳階段即轉賣之債權資料,自債權移轉之日起揭露5年。
    11. 二、詐騙通報資料:
      1. (一)警示帳戶通報資料:
        自104年1月1日起,警示帳戶自通報日起揭露2年(若經原通報機關延長者,則自通報日起揭露3年)。但警示帳戶提前解除者,解除原因為不起訴處分、無罪判決、一般商業買賣糾紛、冒名申辦、存款帳戶遭盜用、遭誤設警示,一經解除,則不予揭露;而解除原因為罰金、判刑執行完畢、緩起訴、緩刑及保護處分,自解除日起揭露1年,最長不超過自通報日起揭露2年。
      2. (二)其他金融詐騙案件通報資料:
        非警示帳戶案件,依金融同業間遭歹徒詐騙案件通報要點第六點規定,凡通報案件已經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彙整且開放查詢之詐騙案件相關產品,其揭露期限為5年。
    12. 三、就學貸款資料:
      凡自96年11月起新增未依貸款契約償還借款之學生或保證人違約資料(亦即金融機構於96年12月所列報之96年11月新增授信戶違約或逾期等資料),該債信不良紀錄將依前揭規定揭露至貸款完全償還為止,已償還者,由承貸銀行通知聯徵中心註銷其紀錄。如於96年10月前已發生之學生或其保證人違約資料,仍適用聯徵中心一般授信資料揭露利用期限規定。
    13. 四、銀行公會消金案件債務協商/消債條例前置協商註記
      依據「中華民國銀行公會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或「金融機構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作業準則」相關規定及債務人與債權金融機構簽訂之協議書內容,
      1. (一)前置協商不成立:「結案日」 起加6個月。
      2. (二)前置協商成立:履約完成日或提前清償日加1年。
      3. (三)毀諾未清償:自毀諾日起加3年。
      4. (四)毀諾後清償:全部債務清償日起加1年,但不超過毀諾日起加3年。
    14. 五、個別協商註記
      1. (一)個別協商成立者:自協商成立日起,至履約完成日或提前清償日止。
      2. (二)個別協商毀諾/終止者:自毀諾/終止日起加3年,惟不超過個別協商協議書約定之清償日。
      3. (三)個別協商毀諾後逕行全部清償該筆債務者:自該筆債務清償日加1年,惟不超過該筆債務毀諾日加3年。
    15. 六、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
      金融機構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之1第1項之法定授權規定,准許金融機構以「本人」名義代理當事人查詢其本人之信用報告(民法第103條、個資法第3條第1款及10條參照)。其查詢依據有別於以「非本人」名義、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後蒐集當事人之信用資料(個資法第19條第2款參照),故聯徵中心所提供當事人本人查詢之信用報告資料範圍,係包括聯徵中心尚未自資料庫中刪除、但並未揭露予銀行為授信條件審查利用目的之過時資料,以利債務人檢視釐清並製作符合其債務關係實際情況之債權人清冊。
    16. 七、保證資料:
      保證人資料隨同主債務人之資料揭露,但如保證人經由債權金融機構表示保證人之保證責任消滅(包括主債務已清償、債權人更換保證人或免除保證人之保證責任等),並由該債權金融機構來函請求聯徵中心停止利用該保證人之保證資料時,聯徵中心即將其保證資料不予揭露。
    17. Q5:聯徵中心是否會提供超過揭露期限之資料供銀行查詢?
    18. A:依個資法第11條第3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但因執行職務或事業所必須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因此,聯徵中心於個人資料揭露期限屆滿時,即停止處理及利用該個人資料,不再提供銀行查詢,但如銀行基於訴訟必要,有調閱超過揭露期限之過時資料之必要者,得透過具強制處分權或調查權之司法機關核判必要性後,以公函向聯徵中心調閱,作為銀行與資料當事人間訴訟爭訟之相關書證。
    19. Q6:為何信用資訊揭露期滿後,向金融機構申請往來時仍有不良記錄?
    20. A:金融機構基於其經營策略及風險管理需要,往往本身也建置有內部的信用資料庫,因此,如果您在聯徵中心申請的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中,因資料揭露期限屆滿而無紀錄,但在向金融機構申請往來時卻被告知過去的不良紀錄,其實是因為金融機構本身還保有該項紀錄所致。
      另銀行辦理授信業務,應綜合審查借款戶品格、資金用途、還款來源、債權保障及未來展望等因素,並注意風險訂價及依照銀行授信準則辦理。且金管會已多次發函重申,當事人於聯徵中心之信用紀錄,非為銀行授信准駁的唯一依據。
    21. Q7:民眾債務清償後,信用不良紀錄可以馬上刪除嗎?
    22. A:聯徵中心蒐集、建置之個人資料,經依據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1條第3款規定,報經金管會核備,各項資料均有一定之揭露期間,故不論正面或負面資料均需屆滿期間後方得停止揭露,並非債務清償後,信用不良紀錄即可以馬上刪除。
    23.    

      http://www.jcic.org.tw/main_ch/docDetail.aspx?uid=78&pid=78&docid=84   

    24. 聯合徵信中心官網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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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信箱:保證人被追債 可聲請更生
 

2014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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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劉先生問:
1995年我幫前妻當房貸的連帶保證人,19992人離婚不久,房屋被法拍,但法拍後仍短少約170多萬元,前妻置之不理,直到去年債權銀行向法院提起強制執行我的薪資,前妻才聲請更生。請問,若前妻更生通過並開始還款,我的薪資還會被扣嗎?我也可以聲請更生或有其他方式避免被扣薪嗎?

 


律師王如玄答:
讀者在1995年擔任前妻房貸的連帶保證人,就房貸債務即為須負全部履行責任之「共同債務人」,而與債務人「就同一給付各負全部履行之責任」。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1條:「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共同債務人、保證人或為其提供擔保之第三人所有之權利,不因更生而受影響。」
依照方案進行還款
所以,讀者前妻更生通過並依更生方案定期還款,債權銀行依舊可以對讀者名下資產進行強制執行程序,就短差的債權餘額聲請強制執行,如扣薪等。因此,如果讀者前妻在更生裁定通過後,仍不履行債務,讀者還是可能因為連帶保證的關係,被強制執行扣款。
依讀者提問中描述,與前妻就房貸債務為共同債務人,讀者應屬《債清條例》第2條規定的「消費者」,如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而又合於「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的要件時,讀者可依《債清條例》聲請更生,並按照法院認可的更生方案進行還款而免遭到扣薪。記者胡守得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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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歲時背258萬債 法院判免還     

2016-06-07

18年後 打工薪資被追討

〔記者王定傳、盧冠誠/綜合報導〕新北市趙男的家人向土地銀行貸款,趙父去世後,沒辦理拋棄繼承,讓僅1歲的趙男,出生沒多久就扛了258萬債務,18年後趙男薪資紀錄被銀行查出,聲請強制執行薪資債權;新北地院認定趙男當時沒有行為能力,且根本沒繼承半毛錢,判決銀行不得強制執行。

土銀主管表示,拍賣不足部分將不追償,也不會再上訴,積欠的258萬元將循程序轉銷呆帳;對於先前的事件,會派專員與當事人(趙母及趙男)溝通、解釋。趙男昨向律師李弘仁表示,家人不曉得拋棄繼承,才沒理會,也不曉得銀行會繼續追討,如今法院總算還他公道。

土銀:不再上訴

趙母84年向土地銀行貸款購屋,由趙父擔任保證人,3年後趙父急性肝炎過世,趙父生前還不出錢,當時趙男僅1歲,母子倆不了解拋棄繼承規定,趙男因此扛下債務,土地銀行92年提訴清償借款,法院判母子連帶賠償393萬餘元確定,拍賣擔保品後剩258萬,銀行取得債權憑證。

19歲的趙男去年半工半讀,有薪資紀錄,銀行發現聲請強制執行薪資債權,其母警覺事態不對,認為兒子還未出社會就扛債,未來人生勢必被債務影響,透過法扶基金會尋求律師李弘仁協助。

李弘仁說,趙家人是低收入戶,趙父過世後,房子被法拍,母子倆四處租屋,趙母以打零工、當看護撫養兒子長大,趙男目前還在唸書,且趙母曾與銀行協商每月還款2000元,銀行卻堅持要趙男擔任保證人才同意,如此作法對他並不公平,強人所難。

法官雖認為趙男當初未辦拋棄或限定繼承,這筆債務仍應履行,但趙男當時是無行為能力之人,且趙父過世時,根本沒遺產可繼承,依當時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的規定,若讓他繼續履行繼承債務,顯失公平,判趙男勝訴。

民法修正 繼承多少還多少

民法繼承編在98年修正後改採全面限定繼承,也就是繼承500萬,即使債務1000萬,只需還500萬,且可有條件溯及既往,如繼承時無法預知父親有債務等。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998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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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揹債2千萬子要還? 法官判銀行吐回40

2016-1-10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桃園廖姓男子16歲時父親過世,留下千萬債務,他好不容易存了40萬卻遭銀行扣款抵債,但法官認為他不清楚父親作保欠債,適用限定繼承「父債不見得子償」,判銀行必須把錢還給他。

「父債子還」常讓負債者的子女在出社會前就揹負龐大債務,先前屏東一名20歲的女大學生就碰到這樣的狀況,她4歲時父親過世,去年卻收到銀行催繳通知,表示她欠債上千萬,最後法官判定限制繼承,女學生可以不用揹債。

類似情況還包括廖姓男子,18年前他的父親意外過世,生前還替公司當連帶保證人,欠下2000多萬債務,當年只有16歲的廖男根本不知情,因此沒有拋棄繼承,直到畢業後靠著每個月3萬元的薪水,努力省吃儉用,存了40萬元想要買車,沒想到這些錢全都得拿去扣款、抵銷債務,他才發現莫名其妙多了2000多萬的債務,氣得一狀告上法院。

律師陳永來表示,「你可以去證明不給歸責於己,就是不能夠怪我,或者是說我跟被繼承人沒有同儕共居、沒有住在一起,只要你證明這兩個事實,一樣可主張限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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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背父債 工資遭扣 判銀行還錢


2015-08-07 02:56:39 聯合報 記者王聖藜/台北報導


宜蘭許姓姊妹廿年前讀小學時,背負父親生前留下的五百多萬元債務,妹妹今年工作賺錢後,遭債權銀行執行扣薪共四萬元,台北地方法院法官認為,姊妹當時屬限制行為能力之人,且許父沒留遺產,不需承擔父債,判決銀行應歸還四萬元扣薪給妹妹,可上訴。


法官指出,許父未留遺產給女兒,但替人作保產生的債務,卻要求年幼的姊妹繼承,顯失公平,所以姊妹成年後所賺的薪水,屬個人財產,不是父親留下的遺產,銀行不可以強制執行。


法官也判決銀行應返還四萬多元給妹妹,並撤銷強制執行扣薪水程序,且銀行不得以債權憑證,去強制執行許父遺產以外的財產。


法界人士指出,民法過去採「當然繼承」制,常造成年幼子女背負龐大情況,二○○八年修法後,債務清償僅以繼承人所得遺產為限,也就是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之人,一律採「限定繼承」制,是姊妹勝訴的主因。


判決指出,許姓姊妹的父親生前替人作保,一九九五年五月過世後,留下五百四十二萬元的債務,債權銀行一九九九年取得債權憑證,今年初發現妹妹任派遣工,有薪水收入,於是聲請執行命令,今年三月到六月扣薪共四萬多元,姊妹不甘收入微薄還被扣薪,提起債務異議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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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不知的支付命令新法    104-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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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固有其疏減訟源、使無爭執之債權債務關係得以迅速確定制度目的,然在我國的實務運作中卻淪為詐騙集團的犯案工具,致諸多民眾因輕忽支付命令的強大效力而背負本不該負擔的債務,成為支付命令之受害者。且支付命令修法前適用之再審制度,因我國實務對於再審事由從嚴解釋,限縮救濟門檻,使此些支付命令受害人求助無門,難以獲得救濟。

本次支付命令的修法針對前述問題做出修正,除使確定之支付命令不再與確定判決具有同一效力,並要求債權人負擔釋明義務外,另於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4條之4的規定,針對新法施行前,其支付命令業已確定然依其情形為顯失公平者,訂定特殊再審事由,以貫徹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旨意。

本文主要目的在於使一般民眾得以透過白話且簡潔之文字,瞭解修正後之新法規定及適用上應注意事項。本文主要分為三個段落,新法導覽篇將對於本次支付命令制度之重大修正處做簡潔的介紹,債權人篇及債務人篇則分別立於債權人與債務人的角度,對一般民眾就支付命令新法可能產生的問題加以解析,俾完整保障債權人及債務人雙方之權利。

支付命令受害人可參考〈支付命令受害人FAQ〉一文,瞭解現有的救濟管道。

本文撰寫時間短促,若發現有錯誤或不足之處,當請各界不吝指正,我們會儘速修正補充。任何建議歡迎來信:民間司改會執行秘書 蕭逸民 equity@jrf.org.tw

新法導覽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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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受害人F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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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修法)須預繳裁判費 恐不利債務人                   2015-06-16

律師意見
針對支付命令的修法,司法院原先的版本是建議,放寬成只要債務人主張遭人捏造債權,就可聲請再審,並由債權人負擔裁判費與舉證責任,但是律師林俊峰認為,三讀通過的版本,雖然廢除支付命令的既判力,卻要求債務人未來須預繳裁判費,才能提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對債務人未必有利。

 

官司輸了錢照付

林俊峰舉例,債務人提告確認一百萬元債權不存在,未來要預繳約一萬元裁判費,還得繳約三十三萬元擔保金,才能停止強制執行,通常還得花錢請律師,萬一官司輸了,照樣得付錢。 
據司法院統計,二○○八年到二○一四年,每年聲請支付命令約四十四萬件,扣除兩萬兩千件聲明異議,約三十五萬件核發後確定生效,但是七年來僅一千兩百件聲請再審。 

 

民事訴訟將暴增

依目前每年新收民事訴訟約十三萬件來看,新制上路後,只要一成(四萬四千件)聲請案轉為訴訟案,民事訴訟案將暴增三分之一。
但律師廖修譽與胡原龍認為,新制雖可能被質疑「為何我被騙了,還要先花錢,才能請法院查明真相?」不過,進法院審理後,說不清楚債權依據的債權人,很容易被法官打槍,對被害人仍比舊制有保障。記者黃哲民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50616/36610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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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 不再具判決效力

 

修法杜絕詐騙幫兇 土雞城悲劇不重演

 

20150616

2015-06-16

 

【黃信維、蘇聖怡台北報導】為快速解決債務問題的支付命令,因法院核發寬鬆,近來儼然淪為詐騙集團的犯罪工具,詐騙集團向法院聲請一張支付命令,就可能讓不知情的民眾揹上高額債務,日前就有高雄土雞城老闆未理會收到的支付命令,導致土雞城遭法拍還債!有鑑於此,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定未來支付命令確定後,僅有執行力,而不具確定判決效力,讓被害人還有提起債權確認訴訟的救濟機會。

提案修法的藍委江啟臣昨表示,支付命令為《民事訴訟法》中快速實現債權的制度,只要債權人聲請,不必檢附證據,就能核發支付命令,債務人接到支付命令二十天內未提異議,支付命令等同確定判決效力,法院就能強制執行。

 

未理會財產遭凍結

江啟臣指出,過去支付命令被詐騙集團或有心人士濫用,導致民眾自認無債務而不予理會,等到財產被法院扣押後,才發現為時已晚。他舉例,曾有詐騙集團向法院謊稱有寄存證信函給民眾,實際上根本沒寄,法院居然還核發支付命令,但該民眾未理會收到的支付命令,導致近五千多萬元的財產、帳戶遭凍結。
也是提案修法立委之一的綠委尤美女說,曾有民眾收到法院公文,指積欠陌生人債務,以為是詐騙未理會,後來又收到自家商店欠人薪資的法院公文,但因未欠人錢、商店名稱也不符,同樣未理會,沒想到最後卻收到法院核發的支付命令,財產遭全數凍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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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勞工月退金 可設專戶不得扣押

 

                            2015-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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