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債族抗議 促規範不當催債

 

2013-05-24

 

2013-5-23

 

【陳瑩欣╱台北報導】為爭取合理債務催收空間,卡債受害者自救會顧問、法扶基金會會長林永頌昨率30名卡債自救會成員至聯立資產管理公司舉牌抗議,要求資產管理公司不得用違法、不當方式催債,呼籲立法院盡速完成《債務催收法》,規範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不得有違法或不當催收行為。
林永頌昨日發表5大要求,包括:1、催收人員不得以恐嚇、侮辱、謾罵方式催債;2、催收人員不得對債務人以外人員催債;3、催債人員不得至債務人住所或工作場所催債;4、下午7點至隔天早上9點不得催債;5、債務人已委託律師處理債務,不得對債務人催債。

聯立3點聲明反駁

卡債受害者自救會昨在抗議現場中,有3名卡債族現身說明被催債經過。一名何先生指出,聯立資產管理公司找黑衣人到家中逼債,造成父親過世,岳母也受催收人員影響,要他離婚,造成他精神不穩曾想自殺。
不過對此聯立資產管理公司發表3點聲明,包括:1、無任何涉及暴力或恐嚇或不法紀錄,將對卡債受害者自救會提出妨害名譽告訴;2、聯立資產管理公司身為銀行債權催收的資產管理公司,受金管會及銀行監督,任何人有意見可向銀行或金管會處理;3、支持訂立《催收行為法》,明確規範債權債務雙方互動準則,淘汰不肖業者,維護社會秩序及經濟公平正義。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finance/20130524/35037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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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救會為阻止資管公司這類違法惡劣行徑一再發生,訂於5月23日

 

(星期四)上午9.30於捷運景美站(3出口集合)請夥伴們為爭取最

 

基本的生存權利,踴躍報名加抗議行列!                   

 

報名電話:0933-922-984朱小姐

                     

卡債受害人自救會 邀請您的參加!

 

各位夥伴:您好!

儘管金管會三申五令對於「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辦法」不得有違法催收,尤其是訂定本法第14條來規範查核及監督。事實上銀行業者及資管公司,還是陽奉陰違根本照樣違法催收。你們看看以下7條條文有那些條文是遵守過的?難怪銀行局專員敢說近二年沒有『違法催收』真是睜眼說瞎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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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1871年,日本就廢除封建階級制度。然而原本被視為賤民的部落民,生活上仍舊遭受歧視。居住地區建設不足,經濟處於劣勢,一直到1980年代,他們才開始組織起來,爭取不公平的待遇。日本政府也以相應的政策,落實居住正義。

大阪的淺香社區曾經是部落民居住區,到處是簡陋木造房或違建。居民多半以資源回收或臨時工維生,由於傍河而居,經常淹水成災。後來因為符合日本「住宅改良法」規定,改建成公共出租住宅,居住情況大獲改善。

現在日本公共出租住宅的比例大約是6.1%,法令規定可根據住戶收入、社區位置 、住屋面積及建造年限,收取不同的租金,避免造成入住者的過度負擔。

日本同時還制定「公營住宅法」,以保障弱勢居住權。明文規定只能出租給收入最低的25%,但是對老人、單親、身心障礙家庭照顧還是不夠完善,於是民間的NPONGO發揮功能,用行動來補強政策的不足。

NPO大東網絡事業團,就在社區內經營收費低廉的住宿所,給無住屋者一個最起碼的棲身之所。他們還持續透過送餐服務進行訪視,幫助他們自立自強,慢慢脫離帳棚生活。

另外,像北芝社區也設有公共出租住宅,住戶中的老人比例超過三成,其中需要社福支援的人數超過一半。12年前,社區居民成立生活創造網絡,積極進行社區營造,建立機制讓居民各取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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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催債 立委擬立債務催收法

                                                     

                                                     2013-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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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王靖怡台北29日電)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廖正井今天說,這會期將提出債務催收法草案,明確規範合法催債行為。

他在立法院舉行記者會說,為確保債務人基本人權,讓債務人安心生活、正常工作償還債務,並約束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將提草案。

卡債受害人自救會顧問律師林永頌表示,不當債務催收常造成債務人身心痛苦,希望透過債務催收法規範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不當討債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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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催債 立委擬立債務催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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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王靖怡台北29日電)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廖正井今天說,這會期將提出債務催收法草案,明確規範合法催債行為。

他在立法院舉行記者會說,為確保債務人基本人權,讓債務人安心生活、正常工作償還債務,並約束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將提草案。

卡債受害人自救會顧問律師林永頌表示,不當債務催收常造成債務人身心痛苦,希望透過債務催收法規範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不當討債行為。

1名債務人在記者會說,銀行曾以「卡奴沒資格養小孩」等言語羞辱,資產管理公司不停打電話到學校騷擾,導致她失去教職,日子過不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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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制修法內容--1011226

1)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修正第九十八條條文

第九十八條  下列財產為清算財團:

一、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時,屬於債務人之一切財產及將來行使之財產請求權。

二、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程序終止或終結前,債務人因繼承或無償取得之財產。

專屬於債務人本身之權利及禁止扣押之財產,不屬於清算財團。

 

 

2)茲修正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一條之三條文,公布之。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修正第一條之三條文

第一條之三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未逾修正施行前為限定繼承之法定期間且未為概括繼承之表示或拋棄繼承者,自修正施行之日起,適用修正後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至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條之規定。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以前已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債權人證明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已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條之規定代位繼承,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債權人證明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者,於繼承開始時無法知悉繼承債務之存在,致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債權人證明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前三項繼承人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已清償之債務,不得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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