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問題,怕年金入帳會被扣押,怎麼辦?

                          最新更新:2016年10月31日   

 
 

Q:老張已經退休領取勞保年金2年了,他的太太也在領國民年金老年年金,別人的年金都是按月匯到銀行帳戶中,老張和太太因為債務問題,擔心年金匯入帳戶後就被執行扣押,所以要求勞保局按月郵寄年金支票,老張和太太再拿支票到土地銀行去兌領現金。2年來每到月底年金支票要寄來那幾天,老張怕漏接掛號信,都不敢出門。收到支票還得跑一趟銀行去兌領現金。不曉得有沒有什麼辦法可以解決這個問題?

A:
按月領年金,入帳方便又安全
申請勞、國保年金的朋友都應該要提供一個申請人本人的銀行帳戶給勞保局,勞保局會從申請的次月底開始,按月將勞、國保年金匯入申請人的帳戶中。

但是有一些勞工朋友跟老張夫婦一樣,因為債務問題,擔心年金一匯入帳戶後就會被執行扣押,而要求勞保局改以按月郵寄支票方式發給年金給付。然而,受款人每到月底需在家等候收取掛號信,領到支票還要跑銀行換取現金,如果支票遺失還要辦理掛失止付等手續,真的很麻煩。

年金專戶有保障,不會被執行扣押
為了保障勞、國保朋友按月領取年金的權益,使給付入帳不會被扣押之虞,103年1月10日修訂施行的勞工保險條例第29條和增訂的國民年金法第55條規定,請領年金給付者,得檢具保險人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年金給付之用。該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的標的。

收到勞保局證明函,快去土銀或郵局開立年金專戶
勞保局已經委託代發勞、國保年金給付的台灣土地銀行及郵局辦理年金專戶作業,像老張夫婦一樣已經在領年金支票的人,勞保局會在103年2月底寄發年金支票時,隨函夾寄勞保局通知開立專戶的證明函。老張夫婦收到支票和開立專戶的證明函後,就可以到台灣土地銀行各地分行兌領支票,同時向土地銀行或郵局申請開立年金專戶,以後勞保局就可以改用轉帳的方式,按月將年金存到專戶中;專戶內的存款經銀行及郵局安全控管,不會被扣押、抵銷、提供擔保或強制執行。

至於還沒申請勞、國保年金,但也跟老張夫婦一樣有債務問題,不方便提供個人帳戶的人,從103年2月開始,只要申請勞、國保年金給付時,以書面說明無法提供一般帳戶的原因,經勞保局審核符合請領年金資格後,同樣會發函通知申請人至土地銀行或郵局開立年金專戶,供勞保局按月存入年金給付使用。

資料來源:勞保局官網
 https://www.bli.gov.tw/0020278.html   

最後更新日期:201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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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福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

【新聞稿】110年各直轄市、縣(市)最低生活費依法調整公告

  • 資料來源:社會救助及社工司
  • 建檔日期:109-11-04
  • 更新時間:109-11-04

衛生福利部於今(109)年9月29日公告110年臺灣省及福建省最低生活費分別為1萬3,288元及1萬2,102元,調增900元及454元。臺灣省及福建省中低收入戶家庭總收入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限額分別為1萬9,932元及1萬8,153元,調增1,350元及681元。最低生活費係由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行政院主計總處所公布當地區最近一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60%定之。最低生活費因應不同地區生活水準每年檢視調整,以保障弱勢民眾基本之經濟安全。

各直轄市亦依前開規定,於今(109)年9月底前分別公告其110年最低生活費,其中新北市、臺北市、臺南市及高雄市4直轄市較109年有略調高數額;而桃園市及臺中市110年最低生活費,因計算之數額較現行最低生活費變動率未達5%,依法無須調整而與109年數額相同。

有關中低收入戶部分,依據社會救助法規定,中低收入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不超過最低生活費1.5倍,且不得超過行政院主計總處所公布之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

截至109年6月底止,全國各縣市低收入戶計14萬3,453戶、29萬6,785人;中低收入戶10萬9,140戶、31萬1,669人,合計照顧25萬2,593戶、60萬8,454人,涵蓋率為全國人口2.58%。

衛生福利部強調,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審核係以「家戶」為基礎,除家庭總收入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限額在最低生活費及其1.5倍以下,尚須考量家戶的動產(存款及投資等)、不動產(土地及房屋)限額,以兼具公平性。

最低生活費的調整攸關經濟弱勢民眾權益,除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外,其餘社會福利津貼如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弱勢兒少生活扶助、特殊境遇家庭扶助等,亦將參照最低生活費數額調整審核門檻,對政府財政影響甚鉅。本部每年均於主計總處公布新年度家庭收支調查報告後,邀集各地方政府共同研商,再由本部及各直轄市政府依法訂定合理之最低生活費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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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時若有奢侈行為,律師建議期滿2年後再聲請

,避免法官以”浪費”為由予以駁回!                  2020-06-24 

王先生欠有70萬債務希望透過消債條例聲請更生 ,但是律師發現他在107年有

70萬元退伍金及108年60萬元保險解約金總共約有130萬元無法解釋支出明細

並有出國4次的紀錄,實有浪費行為,因此建議王先生於期滿兩年後再來申請

更生避免法官以奢侈浪費為由駁回聲請。

【說明】100年消債條例修正134條第四款,給予有奢侈行為的債務人重新站起

來的機會,聲請更生或清算時,只要超過兩年就不予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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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欠銀行債務太久,查不到聯徵中心的資料,您可以試著 如下的方法!

                                                                      2020-05-24

 消債條例自107年修法以來,很多躲債10年以上的債務人,現在都紛紛的提出申

請,但是在準備前置協商或調解時所要申請的債權明細及信用報告在聯徵中心的

資料上卻是一片空白,令債務人不知所措,這種情形有可能是銀行轉賣債權後,

資產公司沒有在聯徵中心登錄。或者是時間太長,聯徵中心資料巳封存等原因.........

小編請教聯徵中心的櫃台服務人員,經告知:要債務人在申請表上另外註明"加查自

871月1日起至109年X月X日止,本人授信及保證債務之歷史資料"等字樣或可查出

資料。

 

2020-05-24.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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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8點檔~卡債族還有救嗎? ‖ 高怡平(小小瑜、

 

淑惠、費平、林永頌律師、洪英正)    2020-02-24

 

債務的形成,有時候突如其來是無法預知,就如今年年初武漢疫情爆發以

來, 有很多人遭到裁員或放無薪假,收入減少,面對房貸、車貸及學貸等必要

支出,一時捉襟見肘,於是卡債問題,應運而生。

據長期研究卡債議題,自救會顧問輔大吳宗昇副教授推估將在半年後至3

間,將會另一波新的遞延債務出現,因為現在很多人還在硬撐!

林律師在影片中指出,債務大都是失業,失婚,生病或保證債務而形成,為了讓

這些人有機會可以重新站起來,政府於97年制定消債條例 債務人可依情況選

擇銀行前置協商、法院前置調解、更生、清算等四種解決債務的方式,並且可向

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律師免費協助處理。

(卡債受害人自救會每月也有2次諮詢服務)

再次提醒不要找代辦公司 花冤枉錢又延誤案情。

法扶全國服務電話:412-8518手機加02預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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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清算,債務人依133條判決不免責,但因漏列

 

債權遭到強制扣薪,該如何異議?        2020-04-08

 

 

謝小姐聲請清算,法院依133條判決不免責,但依消債條例140條第一項,她所欠的債務只

要在兩年內再償還6萬8千多元,就可以聲請免責,本來以為再努力2年就可脫離困境而慶興

萬萬沒想到她確漏列了債權,遭資產公司強制扣薪。

林律師說明:依140條規定,債務人遭法院依第一百三十三條判決不免責之情形,自裁定確定

之翌日起二年內,不可以強制執行,可依法提出異議。

《消債條例140條第一項:》

法院為不免責或撤銷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權人得以確定之債權表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

為強制執行。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債權人已取得執行名義者,於確定之債權表範圍,亦

同。但依第一百三十三條不免責之情形,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二年內,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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