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法院前置調解聲請狀
一、聲請人: 甲
稱 謂 |
姓名 |
身 分 辨 別 資 料 |
聲 請 人 |
甲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A |
消費者債務清理法院前置調解聲請狀
一、聲請人: 甲
稱 謂 |
姓名 |
身 分 辨 別 資 料 |
聲 請 人 |
甲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A |
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
(每一筆債權填載一欄位,並應檢附財產價值、債權金額之相關證明文件) 債權總金額:新台幣 956,659元
債權人姓名(或名稱)、地址及是否為自用住宅借款 | 債權數額(新台幣) 是否有擔保或優先權 |
債權之種類、原因 |
姓名(或名稱):菲律賓首都銀行 地址:台北市忠孝東路4段107號2樓 |
現存實際債權數額:700,000元 是否有擔保或優先權:□是,ˇ否。 有前項權利者,其前項權利行使後不能受滿足清償之債權數額: |
債權之種類:現金卡及信貸債權 債權之發生原因:90年間因當時在私人機構上班,交男友,被男友所騙,以刷卡換現金共同花費,致產生高額債務約95萬元,而累積高額債務,致無法償還銀行債務。 |
姓名(或名稱):遠東銀行 地址:板橋郵政6-106號信箱 |
現存實際債權數額:70,063元 是否有擔保或優先權:□是,ˇ否。 有前項權利者,其前項權利行使後不能受滿足清償之債權數額: |
債權之種類:現金卡債權 債權之發生原因:同上。 |
姓名(或名稱):永豐銀行 |
民事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狀
案號及股別:台北地方法院〇〇年度〇〇字第〇〇號(〇〇股)
聲請人 即債務人 |
甲〇〇 | 住〇〇市〇〇區〇〇路〇〇段〇〇號(身份證字號:〇〇) |
為強制執行事件,依法提呈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狀事:
一、本件前由鈞院核發執行命令,准許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花旗(台灣)商業銀行、台新銀行)就債務人即陳報人甲〇〇對雇主即〇〇公司之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
二、緣債務人於101年11月20日依消債條例第156條第2項規定,向新北地方法院聲請免責,現由該法院以〇〇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〇〇號事件審理中,有附件之書狀狀首收文證明及法院開庭通知(附件)可證。
三、按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40條規定「法院為免責或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前,債權人不得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依聲請人所知,部份債權人(至少有第一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現仍繼續就債務人之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懇請鈞院依前開規定,停止本件全體債權人對債務人之強制執行扣薪程序是禱。
謹 狀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公鑒
中華民國102年04月 日
民事免責聲請狀
案號及股別:〇〇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〇〇號(〇〇股)
聲請人即 債務人 |
甲〇〇 | 住〇〇市〇〇區〇〇路〇〇號 |
為上開聲請人清算免責事件,依法提呈免責聲請狀事:
款所稱奢侈浪費行為:債務人於聲請更生或鈞院裁定轉清算前兩年內,無消債條例第134條第4<>(一)
<>1.如同本件 鈞院〇〇年度消債清字第〇〇號更生轉清算裁定所載,債務人於101年8月6日具狀聲請調解,調解不成立而視為更生之聲請,至104年1月27日 鈞院不認可更生方案而裁定開始並終止清算程序,合先敘明。
<>2.又,債務人之債務,主要是80幾年間因籌措公公醫療費用、家用,而開始使用現金卡、信用卡等金融工具以債養債,詳情債務人配偶丁〇〇於另案書狀(聲證10號)已為說明。聲請調解前兩年(99年8月起)或 鈞院裁定開始清算前兩年(102年1月起),債務人早已陷於信用不良無法使用現金卡、信用卡之狀態,遑論有何「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之舉。
謹 狀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
中華民國104年04月27日
【證物欄】(以下皆為影本)
聲請法院前置調解/更生/清算
當事人所必需準備的表格:
1.法院前置調解聲請狀
2.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申請人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
4.債權人清冊(向聯徵中心申請)
5.近2年度綜所稅資料清單及近1個月核發的財產資料清單(向國稅局申請)
6.近3個月的薪資證明文件
7.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明細正本(向勞保局申請)
自救會引用司法院網站--『書狀範例』編號自55號~~62號提供參
最高限額抵押權範圍 限縮
2014年11月25日 04:10 工商時報
記者崔慈悌/台北報導
最高限額抵押權將有重大變革。過去民眾以不動產抵押辦理貸款或擔保,常被要求簽「最高限額抵押權」契約,即使貸款還清,如果還有卡債等債務就不能取得償清證明,從明年8月12日起,消費者只要還清該筆貸款,銀行都必須開立證明,否則可處最高2,000萬元罰鍰。
「最高限額抵押權」是銀行實務上常見的手法,主要是方便企業融資,簽訂後即使該貸款已經還清,仍可在額度內借貸利用。
過去就有民眾控訴,原本拿出房屋供哥哥作為100萬元貸款時的抵押擔保,當時被銀行要求簽下「最高限額抵押權」120萬元契約,之後雖清償近130萬元貸款,但房屋抵押權仍無法塗銷,哥哥甚至可以用抵押的房屋在120萬內額度內繼續借貸,提供擔保的民眾若想塗銷,必須把哥哥在該銀行其他借貸通通還清。
為了保障消費者權益,行政院消保會通過個人購屋貸款及購車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其中明訂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該擔保物設定抵押權予金融機構時,未來範圍將僅限於「本貸款契約」的債務。
消保處簡任秘書陳星宏解釋,從明年8月12日起,只要民眾還完該筆貸款,不管是否還有其他債務,銀行都必須開立這筆的「償清證明」給消費者,否則將依銀行法開罰最高2,000萬元 。
(工商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