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債條例修法放寬債務總額定義 盼提高更生比例 
                                 

                                                             2018-05-07 2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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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呂伊萱/台北報導〕台灣困於債務的「卡債族」近百萬人,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消債條例)」,放寬更生受理門檻的債務總額定義為「本金加利息」;立委表示,盼相關修法提高更生比例。


消債條例於20084月上路,但更生通過比例不及日本一半,清算免責比例不到日本的三分之一。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審查消債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民進黨立委蔡易餘、吳玉琴與張廖萬堅等人提出多項提案,盼從簡便程序、降低門檻、財產清算價值定義與不免責裁定等部分進行調整,使更生與清算免責比例提高。


根據消債條例現行條文42條,債務人得聲請更生的條件是,在法院裁定清算或宣告破產前,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未超過1200萬元新台幣者,能夠聲請更生;若超過就必須走上清算程序。蔡易餘說,過去債務總額僅計算「本金」,此次修法將定義放寬為「本金加利息」,讓更生規定下降。

 

吳玉琴也說明,因為利息滾利息容易累積債務,長期下來便超過總額;又或是實務上有金融從業人員因「卡債」走上清算程序,就不能繼續擔任金融從業人員。吳玉琴原先希望取消總額門檻或是往上調,最後協商通過的提案則是調整成「本金加利息」,排除滯納金、違約金等,相信能讓比較多人進入更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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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1~3月司法院消債案件統計表
 

詳細資料請上司法院網站點閱:
http://www.judicial.gov.tw/juds/index1.htm

 

各位夥伴: 大家好!!
      什麼事情都不做,就一定不會有所改變』。有 “消債條例” 為您解決債務問題,就要極力去爭取。以前債務人到自救會來,最常訴苦的就是,因為資力不符或同財共居,法扶不予扶助,自已又請不起律師,要如何聲請調解、更生、清算?

       現在終於有解了”法扶法”巳於10471日修正,即日起對於消債案件免審查資力,請把握機會拿起電話撥打(02)412-8518請法律扶助基金會派律師協助您處理債務問題。
     
目前更生比例巳達60%左右,只要你有提出申請就有6成以上的機會獲得認可,自救會呼籲好友們踴躍提出申請,勇敢、誠實面對債務,很快就可獲得『重生』的機會。

【茲將107年1~3月消債統計資料如下】
(1)更生認可比例---5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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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查詢信用資訊說明    
信用資料的揭露期限                               
                                     更新日期:2016/01/08
為了充分保護當事人的權益及協助當事人信用重建。
訂定當事人資料揭露利用期限規定:聯合徵信中心依據法令規定並參考信用資訊
制度與資料保護法治發展較好的先進國家相關規定,訂定當事人資料揭露利用期
限規定,該規定亦報請主管機關金管會核備,並予公告。
資料揭露期限屆至:聯合徵信中心以電腦程式控管並自動停止揭露利用各該資料
,不再提供會員金融機構查詢,惟當事人對金融機構間之債權債務關係不因資料
揭露期限屆滿而消滅。
  • Q1:聯徵中心揭露利用信用資料有沒有一定的期限?
  • A:有。為了保護當事人的權益,聯徵中心提供銀行查詢當事人信用資料的揭露時間
  • 是有一定期限的,期限過後就不會再揭露了。
  •  
  • Q2:聯徵中心建置之信用資料為何需要有揭露期限?
  • A:銀行借款或核發信用卡給當事人,為了降低交易風險,需要瞭解當事人過去一段
  • 時間的信用狀況;而當事人為避免違約紀錄成為自己日後不容易向銀行借款或申請
  • 信用卡,與銀行往來期間應會盡力履行契約義務。所以一般先進國家均需要有一個
  • 信用資料的揭露制度,讓銀行及當事人互相瞭解,但是如果長時間揭露當事人的負
  • 面資料,當然不利當事人與銀行往來,因此聯徵中心乃依據法令規定並參考信用資
  • 訊制度與資料保護法治發展較好的先進國家相關規定,訂定當事人資料檔案揭露利
  • 用期限規定,該規定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並予公告。
  • Q3:聯徵中心各項信用資料之揭露期限多久?
  • A:目前聯徵中心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訂定之「銀行間徵信資
  • 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1條第3款」規定,報經該會核備之資料保
  • 有期限及揭露予會員金融機構查詢利用範圍為:
  • 一、資料保存至特定目的消失。
  • 二、提供會員金融機構於符合特定目的下之利用,當事人資料之揭露期間為:
    1. (一)逾期、催收及呆帳紀錄,自清償之日起揭露3年,但呆帳紀錄最長不超
    2. 過自轉銷之日起揭露5年。
    3. (二)退票紀錄自退票日起揭露3年,拒絕往來紀錄自通報日起揭露3年。但對
    4. 於退票已清償並辦妥註記者,自辦妥清償註記之日起揭露6個月;拒絕往來提
    5. 前解除者,自拒絕往來提前解除之日起揭露6個月。
    6. (三)破產宣告紀錄或清算裁定註記,自宣告日或裁定開始清算日起揭露10年
    7. 。更生註記,自更生方案履行完畢日起註記4年,但最長不超逾法院認可更生
    8. 方案之日起10年。
    9. (四)信用卡資料
      • 信用卡資料揭露期限,自停卡發生日起揭露5年。但款項未繳之強制停卡資料
      • ,未清償者,自停卡發生日起揭露7年;已清償者,自清償日起揭露6個月,
      • 但最長不超過自停卡發生日起7年。
      • 特約商店資料揭露期限,自解約發生日起揭露5年;特約商店每日請款交易資
      • 料,自請款交易日起揭露1年。
      • 信用卡戶帳款資料揭露期限,繳款資料自繳款截止日起揭露1年,催收及呆帳
      • 紀錄自清償之日起揭露6個月,但呆帳紀錄未清償者,自轉銷之日起揭露5年。
    10. (五)會計師受懲戒處分資料,除撤銷簽證之核准及除名者永久揭露外,餘皆
    11. 自處分或懲戒日起揭露5年。
    12. (六)其他信用不良紀錄,自事實發生日起揭露5年。但其他法令或契約對於
    13. 各該資料揭露利用期限另有規定或約定者,從其規定或約定。
    14. (七)其他資料之揭露至特定目的消失為止。
  • Q4:聯徵中心信用資料揭露期限中,其他信用不良紀錄指是什麼?
  • A:目前聯徵中心其他不良紀錄之項目及揭露期限如下:
  • 一、授信債權轉讓註記資料:
    1. (一)逾期、催收及呆帳紀錄,自清償之日起揭露3年,但最長不超過自債權
    2. 移轉日起5年;而呆帳紀錄最長不超過轉銷之日起揭露5年。僅於原資料利用
    3. 期限及資料內容下加註債權移轉事實之資訊。
    4. (二)已發生逾期、催收紀錄但尚未至轉銷呆帳階段即轉賣之債權資料,自債
    5. 權移轉之日起揭露5年。
  • 二、詐騙通報資料:
    1. (一)警示帳戶通報資料:
      自104年1月1日起,警示帳戶自通報日起揭露2年(若經原通報機關延
    2. 長者,則自通報日起揭露3年)。但警示帳戶提前解除者,解除原因為不起
    3. 訴處分、無罪判決、一般商業買賣糾紛、冒名申辦、存款帳戶遭盜用、遭
    4. 誤設警示,一經解除,則不予揭露;而解除原因為罰金、判刑執行完畢、
    5. 緩起訴、緩刑及保護處分,自解除日起揭露1年,最長不超過自通報日起揭
    6. 露2年。
    7. (二)其他金融詐騙案件通報資料:
      非警示帳戶案件,依金融同業間遭歹徒詐騙案件通報要點第六點規定
    8. ,凡通報案件已經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彙整且開放查詢之詐騙案件相關產品
    9. ,其揭露期限為5年。
  • 三、就學貸款資料:
    凡自96年11月起新增未依貸款契約償還借款之學生或保證人違約資料(
  • 亦即金融機構於96年12月所列報之96年11月新增授信戶違約或逾期等資料)
  • ,該債信不良紀錄將依前揭規定揭露至貸款完全償還為止,已償還者,由承貸
  • 銀行通知聯徵中心註銷其紀錄。如於96年10月前已發生之學生或其保證人違
  • 約資料,仍適用聯徵中心一般授信資料揭露利用期限規定。
  • 四、銀行公會消金案件債務協商/消債條例前置協商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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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開希望之窗-債務問題,有「法」可解

消債條例施行十週年-擴大舉辦債務解決有希望說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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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855日(星期六)下午2點至5點(1點半至2點報到)

地點:台北靈糧堂宣教大樓1樓大禮堂(台北市和平東路二段241

主講人:林永頌律師、周漢威律師

內容:解決債務的法律介紹、現場提供免費法律諮詢暨扶助申請。

參加對象:對此議題有興趣者皆可參加。

http://www.laf.org.tw/upload/images/201803051426013215.gif免費報名方式:

一、網路報名:

請填寫線上報名表單:https://goo.gl/xqAtob

如有問題請洽412-85182 法扶電話法律諮詢中心。

二、教會管道:

電話:02-2369-55200955-929-011李小姐

信箱:surprise@llc.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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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奴悲歌】他欠卡債丟公職工作 1天花不到50元

                                                                  2018-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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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高雄某少校因欠下債務自殺,即使是高薪的公務員,也可能欠下龐大債務、一無所有。今年60歲的林先生,曾經是某大專院校的公職人員,因父母親龐大醫藥費欠下卡債,被學校排擠被迫免職,加上打官司的律師費,總共欠超過200萬的卡債,2015年向法院申請清算,去年4月通過清算免責,終於無債一身輕。
 
林先生2001年開始辦卡,因具公務員身分,辦卡很容易,有一張就可以辦另一張,有的銀行沒申請也主動寄來,全盛時期有13~14張卡。一開始有借有還,慢慢只還最低利息,以卡養卡,最後欠了銀行本金約120萬,加上利息債務高達200多萬。
 
他說,「不是不想還錢,每個月薪水6萬被扣2萬,4萬要付父母親的醫藥費也是不夠。」他的父親罹癌,母親有高血壓、糖尿病等,父母親重病纏身,想請看護也請不起。
 
他無奈地說,經濟困窘時不好意思跟別人開口欠人情,想說用信用卡借錢很方便,卻不知道利息滾很快,支付的錢愈來越大,但本金仍還不完,「愈還愈多」,對複利沒概念,只還最低利息想多留現金在身邊,但只還利息本金不動,3年變成要還1倍,100萬變成200萬。
 
父母親病情又逐漸惡化,每個月醫藥費10~20幾萬,每月繳卡債的最低利息還差1~2000元,2007年時林先生承受不住,申請債務協商,後來2011年離開學校沒工作沒經濟來源,更是還不起。
 
「欠錢連朋友也都沒了」,更別說在職場上的人情冷暖。林先生早就是學校的「黑名單」,因銀行常打電話來學校催債,讓他的狀況雪上加霜,被職場聯合抵制,學校以各種理由記過,他離職時學校已寄出超過20個大過,可見追殺力道之強,記過理由千奇百怪,比如請IT人員修電腦、離開座位上廁所10分鐘被記曠職等,記過相當浮濫。
 
林先生有公務員特考資格,又有工安人員執照,擔任公務員時每月薪水5~6萬,為欠債之前還可上館子打打牙祭,日子還算愜意,但卡債愈滾愈多後,舒適生活不再,離開學校後不好找工作。即使找到工作,被老闆發現是卡奴,公司也不太願意再用,每次雇用只有3~4個月,年紀愈大愈難找工作,「人家聽到50幾歲也不想聘用」。
 
林先生1998年進學校,2011年離開,回顧13年的公職生涯,他回想起傷心的歲月說:「往事不堪回首,學校用粗魯、荒謬的理由免職公務員,中間我申訴有時通過,學校就再把1大過拆成3小過,反覆欺負我。」。
 
目前林先生與太太都沒有工作,沒有勞保、公保,沒有儲蓄也沒有退休金,只能靠偶爾打打零工過活,兩人與另一朋友合租一間一房的小公寓,每月租金支付8000元,平日生活簡樸。進門是簡單的茶几與座椅,旁邊是買的1~2000元的二手電腦,房內堆滿了到天花板的學校訴訟卷宗,還有麵粉、米、衛生紙等日用品,都是要靠折扣時去囤積。
 
他說,最艱苦的時候,一年的支出只有5~6萬元,換算一天平均消費不到140元,等於一餐預算不到50元。問他怎麼過日子,他苦笑說:「早餐、午餐、晚餐都去買10元的麵包。」
 
後來朋友送麵包機,他去買一大袋的麵粉,自己做麵包或麵疙瘩,「再加一些牛奶、麥片就很營養了,年紀大吃不多,晚餐不餓就不吃了。」
 
他細數麥片一包40元可以吃一個禮拜,一天只花6元,一條麵包30幾元也可吃一個禮拜,再加上奶粉6~7元,一天花費20~30元,這樣吃一年。指著堆在地上的米跟麵粉,一袋米30公斤1050元可吃半年,一包22公斤的高筋麵粉550元可吃4個月。
 
夫妻間也曾因為債務問題吵架,後來兩人都加入教會,靠宗教信想渡過難關。債務也讓林先生有憂鬱症,要吃抗憂鬱和失眠的藥,平常除了教會支持,就是上免費的法律課研讀法律,繼續向學校討回公職。
 
平日閒暇時間就是在家看聖經,或是到附近的植物園散心,騎腳踏車到教會幫忙當義工。
 
法院清算後不能坐計程車,不能出國,不能住飯店過豪奢生活等,但至少不用再過著每天被追債的生活,雖然夫妻兩人生活仍然拮据,但總算可以鬆口氣。面對未來,林先生仍是樂觀微笑著,隨遇而安,也希望能向學校討回公道。(林巧雁/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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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卡債自救會關懷志工--阿蕙

                 說出七年來的心路歷程

                                                                            2018 04 09

 

來自救會的債務人除了律師提供法律諮詢,還會有關懷志工與您保持連絡,根據

 

8年來的觀察,踏入自救會的債務人大多帶有憂鬱傾向(女性居多),毅志力非常薄

 

弱,稍有挫折就會半途而廢,所以關懷志工持續追蹤與鼓勵,是不可或缺的工作。

 

阿蕙在關懷債務人這方面做得很稱職,儘管有時三更半夜被求援的電話吵醒,但

 

她無怨無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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