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扣』絕不能解決債務問題,務必依” 消債條例”

提出聲請//前置調解//更生//清算,才是正辦!

                                                           2018-04-11

徐先生負債250萬元,每月法扣17,000元,10年來已償還近200萬,但是目前

 

依聯徵中心的資料尚欠200萬左右,每月法扣的金額還不夠支付利息。

 

奉勸有債務的朋友,不要怕麻煩,一定要依"消債條例"提出聲請,債務才不會

 

還越多欠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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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罹患躁鬱症欠下債務,但因繼承遺產(資產大於負債)

 

而不適用消債條例   

                                                                      2018-03-14

 

趙小姐經醫院關懷志工,介紹到卡債自救會諮詢,因患病無法工作,有債務約80

,已兩個月未繳最低應繳金額,希望能依消債條例解決債務。但是因繼承

父親四分之一的遺產大約250萬,致資產大於負債,無法適用消債條例,來解

債務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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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永頌律師談:

 

卡債受害人自救會成立目的及制度修改的必要性!!

 

2018-01-10

 

 

卡債受害人自救會自99年成立迄今已8年了,當初會成立自救會是因為受到日本律師的鼓勵與建議。木村達也律師曾協助日本多重債務人推動修法長達30年,他說能完成修法沒有什麼撇步,就是不斷的讓債務人說出無奈卡債的故事,並招募熱情律師撰文批判銀行放款浮濫等不當事實,來引起媒體的關注及扭轉社會對卡債族都是『奢侈浪費』等不良印象。

 

台灣”消債條例”在97年立法通過實施,當時立法匆促、粗糙只考慮銀行的債權,沒有思考債務人的還款能力,銀行協商鴨霸,薪資只有3萬要你還2萬5,這怎麼生活,以致成效不彰,更生認可只有25%,清算免責只有9%。

 

100年再經卡債自救會、律師公會及法扶極力推動第三次修法,總算邁出一大步,目前更生認可已達60%,清算免責50%,是有進步,但跟美、日免責通過率達95%以上,我們尚有一段艱辛的路途要跋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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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法律條文生澀無味,有看沒有懂!

     

        歡迎到卡債自救會youtube網站用看的!用聽的!

 

https://www.youtube.com/channel/UCyZ7BVz2-L9IhG2Y2M5QtYA/featured    

 

卡債受害人自救會youtube網站   

 

20171227

   

    卡債受害人自救會自99年成立己逾7年,這期間歷經抗議、陳情,召開記

 

者會、公聽會,對於"消債條例"修法,成果雖然不滿意,但總算在進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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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29 日
第一章 總則
本辦法依銀行法第四十七條之一訂定之。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信用卡:指持卡人憑發卡機構之信用,向特約之人取得商品、服務、
金錢或其他利益,而得延後或依其他約定方式清償帳款所使用之支付
工具。
二、信用卡業務指下列業務之一:
(一)發行信用卡及辦理相關事宜。
(二)辦理信用卡循環信用、預借現金業務。
(三)簽訂特約商店及辦理相關事宜。
(四)代理收付特約商店信用卡消費帳款。
(五)授權使用信用卡之商標或服務標章。
(六)提供信用卡交易授權或清算服務。
(七)辦理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信用卡業務。
三、發卡業務:指前款第一目及第二目之業務。
四、收單業務:指第二款第三目及第四目之業務。
五、信用卡公司:指經主管機關許可,以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並專業經營信
用卡業務之機構。
六、外國信用卡公司:指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並從事信用卡業務,經
中華民國政府認許,在中華民國境內依公司法及本辦法規定專業經營
信用卡業務之分公司。
七、信用卡業務機構指下列機構:
(一)信用卡公司。
(二)外國信用卡公司。
(三)經主管機關許可兼營信用卡業務之銀行、信用合作社或其他機構。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許可專營信用卡業務之機構。
八、專營信用卡業務機構:指前款第一目、第二目或第四目之機構。
九、發卡機構:指辦理發卡業務之信用卡業務機構。
十、收單機構:指辦理收單業務之信用卡業務機構。
十一、特約商店:指與收單機構簽訂契約,並接受持卡人以信用卡支付商
品或服務之款項者。但收單機構與特約商店屬同一人者,得免簽訂
契約。
十二、電子文件:指電子簽章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之電子文件。
第二章 設立及變更
專營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發卡或收單業務者,其最低實收資本額、或捐助
基金及其孳息、或專撥營運資金為新臺幣二億元,主管機關並得視社會經
濟情況及實際需要調整之。
前項最低實收資本額,發起人應於發起時一次認足。
申請設立信用卡公司者,應由發起人檢具下列書件各二份,向主管機關申
請設立許可:
一、申請書。
二、發起人名冊及證明文件。
三、發起人會議紀錄。
四、發起人之資金來源說明。
五、營業計畫書:載明業務之範圍、業務經營之原則與方針及具體執行之
方法、市場展望及風險、效益評估。
六、預定總經理、副總經理等負責人之資料。
七、信用卡公司章程。
八、信用卡業務章則及業務流程。
九、信用卡業務各關係人間權利義務關係約定書。
十、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書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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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台灣卡債受害人自救會(高雄)

 

(2024)113年全年定期諮詢會議時間表

 

1月19日,2月16日,3月15日,4月19日,5月17日,6月21日,7月19日,

 

8月16日,9月20日,10月18日,11月15日,12月20日

 

【每個月第三週的星期五晚上7點】

 

歡迎台南、高雄、屏東有債務的朋友,報名參加,現場有消債專業律師

 

為您作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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